中国和智利两国政府关于文化交流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7月8日 生效日期1982年5月27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唐海光阁下
大使先生:
我荣幸地致函阁下,谨提及我们双方就两国间的文化交流和合作进行的会谈,双方认为制订一个能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智利共和国在文化领域进行交流和合作的计划是有益的。现在我谨代表智利共和国政府确认如下:
一、双方将在下述领域和以下述形式,进行合作和交流:
(1)互派作家和造型艺术家访问;
(2)互派艺术团访问;
(3)相互举办艺术展览;
(4)互派专家和学者访问;
(5)交换大学出版物;
(6)互派体育队访问;
(7)互派体育技术教练和身体素质教练;
(8)互派文化、教育和体育代表团。
二、为实施上述内容,双方可每两年就具体交流项目进行商谈,并制订执行计划。
三、为实施执行计划所需的费用,将由双方根据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成为中、智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签字之日起暂时执行,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后生效。缔约任何一方可要求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在此项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智利共和国外交部长
罗哈斯.加尔达梅斯
(签字)
一九八一年七月八日于圣地亚哥
(二)我方去文
智利共和国外交部长
雷内.罗哈斯.加尔达梅斯大使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一九八一年七月八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阁下上述来照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换文自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智利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唐 海 光
(签字)
一九八一年七月八日于圣地亚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