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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九至二○○一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1999年6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人民之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的愿望,根据一九八七年六月十七日双方签订的两国文化协定,达成一九九九至二○○一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

双方承认文化对各民族发展的重要性,同意优先开展宣传和相互介绍本国造型艺术、舞台艺术、电影、音乐和文学方面优秀作品的活动,促进中智合作及一体化,使之更加广泛和深入。
第一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问智利;智利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问中国。

(一)造型艺术和工艺美术

第二条
双方鼓励本国杰出青年画家在对方国家举办画展,同意为两国艺术家之间的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条
双方鼓励本国从事艺术创作的公立和私立机构之间开展合作。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和公立、私立机构的学者、专家进行交流,以便在对方国家举办有关造型艺术和舞台艺术的讲学和讲座。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博物馆和收藏两国文化艺术遗产的公立、私立机构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双方同意智利女艺术家帕丝.埃拉苏里斯“海之游荡者”图片展在1999年7-8月间在劳动人民文化宫展出至少三周。

(二)舞台艺术和表演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艺术团体到对方国家进行演出。

(三)音乐艺术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严肃音乐方面的交响乐队、音乐家小组和独奏(唱)音乐家到对方国家演出,并为组织音乐会和两国国家交响乐团的艺术家及乐队指挥进行交流提供便利。
第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从事音乐教育的公立、私立大学和机构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智方请中方鼓励中国艺术家参加在智利举办的维尼亚德尔马国际音乐节、路易斯.西加尔国际音乐比赛和弗露迪亚尔音乐周,为此,智方承诺及时提供上述活动的基本材料。
第十一条
中方邀请智利艺术家1999年来华参加北京国际钢琴比赛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举办的其它国际音乐比赛,并承诺通过外交途径向智方及时提供比赛的有关资料。

(四)戏剧

第十二条
鉴于戏剧艺术是本民族最有代表性的艺术表现形式之一,双方鼓励本国戏剧作品在对方国家演出。
第十三条
双方支持两国的公立和私立戏剧团组之间开展合作,支持两国大学剧团进行交流与合作,以促进其创作和排练演出。

(五)舞蹈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古典舞、现代舞和民间舞领域中开展教师、编导和艺术创作方面的交流,同时支持在中国和智利举办有关舞蹈编导的讲座。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从事舞蹈教育和推动舞蹈艺术的公立、私立大学和机构之间的合作,以推动相互了解和联合创作。

(六)视听艺术

第十六条
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积极推动每年轮流在对方国家举办本国电影展。电影展期间,争取举办两国电影导演、演员和制片人的座谈会。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公立和私立机构之间交换电影和视听材料,并就有关两国电影产业方面,特别是电影制作、商业运作、发行和放映领域的信息进行交流。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本国电影创作者参加于本计划有效期内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电影节或研讨会。

(七)文学和出版领域的合作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作家之间开展相互交流,参加由公立或私立机构组织的论坛、研讨会和讲座等活动。
第二十条
双方鼓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智利作家协会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团(三至五人)1999年访问智利,智利作家协会代表团(三至五人)2000年访问中国。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参加于本计划有效期内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书展。

二、教育

第二十二条
智方通过教育部向中方提供两个奖学金名额,学时10个月,每年3月开学,12月结业,使两名中国专业人员能够在智利首都师范大学学习西班牙语。
第二十三条
中方同意按照对等原则,向智方提供2个奖学金名额,为期10个月,接受智利教育部官员来华进修,进修专业及教学语言按中方当年提供的有关招生规定办理。

三、图书馆合作

第二十四条
智利国家图书馆和中国国家图书馆互换两国政府出版的官方刊物。智利国家图书馆将向中国国家图书馆寄送有关中国的各种官方发行刊物每期一册;中国国家图书馆将按照书刊等量交换的原则,向智利国家图书馆独家寄送所有有关智利的西班牙语出版物。

四、体育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间的体育交流与合作,具体交流项目由两国对应的体育机构或组织商定。

五、总则

第二十六条
在不违背任何规定的情况下,出访人员、工作组或代表团应遵循下列条件:
--双方承诺明确确定本国接待对方来访人员和团组的单位,并将结果提前通告对方。
--派遣方负担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往返旅运费。
--接待方负担住宿、饮食和当地交通等停留费用。
--接待方负责向本国外交部为来访者申办签证。
--其它方面费用问题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双方每年通过两国使馆和中国文化部、智利外交部对本计划中所列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
鉴于本执行计划在北京签署,双方同意下一个执行计划将于二○○一年下半年在圣地亚哥签署。
本计划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智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孟晓驷           奥克塔维奥.埃拉苏里斯吉利塞斯蒂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