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评分: 0 / 5

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保护和收复文化财产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意识到双方文化财产受到盗窃和非法出口造成的严重损害,它既造成了文化财产的流失,也使考古遗址和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场所受到破坏;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保护文化遗产公约的原则和精神,认识到保护和收藏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确信双方在收复被盗及非法出口和转让的文化财产方面的合作是保护和承认双方各自文化财产原始所有权的有效措施;
本着建立共同准则使文化财产在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情况下得以尽早收复并使之受到保护和收藏的愿望;
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禁止并努力防止对方国家的被盗、非法出口或转让的文化、考古、艺术及历史财产进入本国。

第二条

本协定中提及的文化财产包括所有被任何一方明确定为对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科学有重要意义并属于以下任何类别的物品:
(一)双方不同历史时期的艺术品及工艺品,包括建筑构件、雕塑、陶器、金属制品、纺织品和人类活动的其他遗迹或其碎片;
(二)动物学、植物学、矿物学、解剖学、稀有收藏品和标本及具有古生物价值的物品,不论是否经过分类;
(三)宗教艺术品、手工艺术品及其碎片;
(四)与历史(包括科学史、军事史、社会史在内)有关的,或与两国领导人、思想家、学者、艺术家生平或国家重大事件相关的实物;
(五)发掘出土(经批准或未被批准的)或考古发现的物品;
(六)艺术、历史纪念物或考古遗址的肢解物;
(七)按照各方的法律,或具有五十年以上历史,且归各自中央或地方政府及相应机构所有,并由各自政府授权使用的官方档案中的文件,或属于宗教机构所拥有的文件;
(八)具有一百年以上历史的古物,如硬币、刻痕、图章;
(九)有艺术价值的财产原件,如全部由手工制作于任何框架或材料上的图画、绘画和图案,任何材料制作的塑像艺术和雕刻、版画印花、平版画原件和艺术品集成原件;
(十)具有历史、艺术、科学、文学价值的珍版手迹、古印刷品、古代书籍、文献或出版物,无论是成套或散件;
(十一)邮票、印花税或其他类似物品,无论是成套或散件;
(十二)档案,包括唱片、照片及电影胶片;
(十三)具有历史和文化价值的,一百年以上的家具和可动产、劳动设备及器具,包括乐器;
(十四)经分类的或未经分类的人类学材料,包括濒临灭绝的种族的材料;
(十五)水下文化遗产;
(十六)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并业经各自的文化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特色的私人所有的文化财产及文献。

第三条

应一方明确请求,另一方将根据其现行有效的国内法律和国际协定,力所能及地运用法律手段收复和归还自请求方领土被盗、非法出口或转让的文化、考古、艺术及历史财产。
收复和归还文化、考古、艺术及历史财产的请求应通过外交途径提出。
收复和归还上述物品的费用由请求方承担。

第四条

任何一方当有理由相信被盗的文化、考古、艺术及历史财产有可能被投入国际市场时,应向另一方通报被盗情况及盗窃手段。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报,以帮助辨别有关物品和摸清罪犯作案方式、参与盗窃、贩卖、非法进出口和相关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员。
双方将在各自的港口、机场、边境的海关和警方间通报关于被盗和非法贩运的文化财产的情报,以便识别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强制措施。

第五条

本协定自一方通知另一一方已履行为使本协定生效所需国内法律程序的最后一份照会发出之日起第六十天生效。

第六条

如任何一方提出,本协定可经双方同意后以外交换文形式予以修改,并根据上一条所规定的方式生效。

第七条

本协定无期限有效。如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协定,需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协定于上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本协定于二○○一年四月五日在智利圣地亚哥签订,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智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肇星         索苇达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