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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增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根据一九八一年七月八日两国政府代表关于文化交流和合作的换文,就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问智利(一九八六年提前执行);智利政府文化代表团访问中国。
二、双方互派一个小型艺术团。
三、双方相互在对方国家举办一个艺术展览。
四、智利一个三至五人的图书馆代表团访问中国。
五、双方互相翻译出版对方的文学作品。
六、中国教育代表团一九八八年访问智利;智利大学校长代表团一九八七年访问中国。
七、双方互换四名奖学金留学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委员会和智利共和国公共教育部关于互换奖学金生的备忘录”的两名),学习期限为两年,具体专业通过外交途径另商。
八、中国一名文学学者到智利考察访问;智利两名文学学者到中国考察访问。
九、双方鼓励互换广播电视节目,所交换节目应附西班牙文或英文解说词。
十、双方注意在对方国庆时播放对方国家的广播电视节目。
十一、中国广播电视代表团或采访组访问智利。
财务规定:除关于留学生的费用已有规定外,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代表团、艺术团、展览和人员,由派出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运费,接待国负担其在该国的食宿、交通和保证访问、演出、展览等各项活动所需款项以及临时需要的医疗费。
本计划在执行中如遇问题或困难,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三日在智利圣地亚哥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智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宋木文           塞尔希奥.科瓦鲁维亚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