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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乌拉圭牧农渔业部关于中国从乌拉圭输入牛精液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

(签订日期2005年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中方”)和乌拉圭牧农渔业部(以下简称“乌方”)经过友好协商,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乌拉圭输入牛精液的检疫和卫生要求缔结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乌方负责对输出的牛精液及其供精牛、试情动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一)所有向中国出口精液的精液采集中心必须事先经中方注册。中方派兽医实地考核申请注册的精液采集中心。未经中方注册的采集中心不得向中国出口牛精液。
(二)精液采集中心的监督由乌方负责。
(三)只有当进口商取得由中方签发的进口牛精液检疫许可证后,精液才能出口。每份进口牛精液的检疫许可证只允许进口一批牛精液。
(四)乌方在确认进口商已收到进口牛精液检疫许可证后,方可依照本议定书的有关要求开始对精液、供精公牛和试情动物实施检验检疫和出具检疫证书。
(五)乌方须事先向中方提交空白的精液检疫证书的样本,经中方批准后生效。

第二条

每批输出牛精液须附有由乌方出具的检疫证书。
(一)检疫证书一个正本和两个副本,并附上有关试验报告。
(二)检疫证书内容必须打印,手写或涂改无效。
(三)检疫证书须有乌方的印章和官方兽医的签字。
(四)检疫证书随输出牛精液一起运输。
(五)牛精液运抵中国入境口岸时,如无有效检疫证书或没有检疫证书,中方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第三条

输出精液的检疫证书须注明:
(一)输出牛精液的采集中心的注册号;
(二)出口商和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三)输出牛精液的采集中心的名称和地址,供精公牛的识别编号;
(四)精液的体积和数量;
(五)精液的稀释方法和最终稀释度或活精子密度;
(六)精液稀释液成分,抗生素含量及各种其他成分的相对比例;
(七)每剂外包装注明采精日期和供精公牛的识别编号。

第四条

(一)乌方确认乌拉圭没有牛瘟、牛肺疫、牛结节性疹、蓝舌病、水疱性口炎、小反刍兽疫、赤羽病和牛海绵状脑病:自2001年8月21日以来没有发生口蹄疫病例。
(二)当乌拉圭发生上述疫病时,乌方应当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1.在24小时内通知中方发生疫病的详细情况,内容包括:疫病名称、发生疫病的农场的名称和地址、受感染的动物种类和数量以及乌方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2.立即停止向中国出口牛精液。

第五条

输出牛精液的采集中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经乌方批准建立的;
(二)在乌方的监督管理之下;
(三)符合OIE有关的牛精液生产和加工的卫生标准。
(四)在过去3年内,输出牛精液的采集中心没有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牛地方流行性白血病、副结核病的临床迹象。
(五)在采精前的12个月内,输出牛精液的采集中心内的所有动物都没有传染性牛鼻气管炎/传染性脓疱阴道炎(IBR/IPV)、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BVD/MD)、钩端螺旋体病的临床迹象。

第六条

供精公牛及试情动物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供精公牛是在指定的精液采集中心饲养了至少六个月,并在进入人工授精中心以后未用于自然交配。
(二)供精公牛有唯一、持久的鉴别耳号,以便溯源;
(三)在采集精液前30天和采集后30天内,供精公牛及试情动物无本议定书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及附件中所列传染病的临床症状。在采集输出精液前24小时内,必须由乌拉圭牧农渔业部委任的兽医对供精公牛所在中心的所有动物进行一次临床检查,无本议定书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及附件中所列传染病的临床症状。
(四)按照附件的要求对供精公牛进行检疫,结果均为阴性。
(五)若对口蹄疫的非结构蛋白检测中发现有阳性动物,则立即从牛群中剔除,其精液不得向中国出口,并对这些阳性动物进行病毒分离试验,如仍为阳性,则立即停止向中国出口牛及牛遗传物质;若发现附件中规定的其他疾病的阳性动物,则立即从牛群中剔除,其精液不得向中国出口。

第七条

输出牛精液的采集中心内的所有动物定期进行以下疫病监测,结果为阴性:
(一)口蹄疫:非结构蛋白ELISA;每3个月监测一次。
(二)传染性牛鼻气管炎/传染性脓疱阴道炎:病毒中和试验或ELISA,每6个月监测一次。
(三)结核病:ELISA,每6个月监测一次。
(四)副结核病:ELISA,每6个月监测一次。
(五)布氏杆菌病:补体结合或ELISA,每6个月监测一次。
(六)牛病毒性腹泻:病毒分离试验,每6个月监测一次。
(七)牛地方流行性白血病:琼脂扩散试验或ELISA,每6个月监测一次。

第八条

(一)输出精液的采集和处理,必须在乌方授权的兽医监督下,按照OIE推荐的卫生标准进行。
(二)输出精液在乌方授权兽医监督下分装、封口和编号,并在证书上注明。
(三)在出口检疫证书签发之前,出口精液必须在乌方授权兽医监督下储存。

第九条

对本议定书的修改,可在双方专家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由双方授权各自具体的业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以书面信函确认。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缔约双方,如有一方欲终止本议定书,则自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本议定书于二○○五年二月十八日在蒙得维的亚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西班牙文、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有分歧,以英文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乌 拉 圭
国家质量监督与检验检疫总局        牧农渔业部
代   表             代   表
王永占            马丁.阿吉雷萨瓦拉
(签 字)             (签 字)


附件:中国从乌拉圭输入牛精液检疫要求

---------------------------------
|  检疫项目   |      检疫方法及判定标准      |
|---------|---------------------|
| |       |供精公牛非结构蛋白 ELISA试验检疫 2次:第1 |
| |       |次检测在首次采精前30天内进行,第 2次在末 |
|1 |口蹄疫    |次采精后30天之后;两次试验间隔不少于21  |
| |       |天;如发现阳性动物,对其进行病毒分离试验以|
| |       |确认。                  |
|-|-------|---------------------|
| |传染性牛鼻气管|供精公牛采精前、后各做一次 ELISA或者病毒 |
|2 |       |                     |
| |炎/脓疱阴道炎|中和试验(原血清),试验间隔期不少于21天 |
|-|-------|---------------------|
| |       |供精公牛在末次采精后40天内,牛型结核菌素 |
|3 |结核病    |                     |
| |       | (PPD)尾根部皮内试验,无反应为阴性    |
|-|-------|---------------------|
|4 |副结核病   |供精公牛在末次采精后40天内进行 ELISA试验 |
|-|-------|---------------------|
| |       |供精公牛在末次采精后40天内进行补体结合试 |
|5 |布氏杆菌病  |                     |
| |       |验或 ELISA试验              |
|-|-------|---------------------|
| |       |供精公牛在首次采精前30天内和末次采精40天 |
|6 |钩端螺旋体  |内分别做 1次微量凝集试验,血清稀释1:100  |
| |       |为阴性,两次试验的间隔为60天以上     |
|-|-------|---------------------|
| |牛病毒性腹泻/|                     |
|7 |       |供精公牛在莫茨财经后40天内进行 ELISA试验 |
| |黏膜病    |                     |
|-|-------|---------------------|
| |牛地方流行性白|供精公牛用琼脂扩散试验或 ELISA检疫 2次,间|
|8 |       |                     |
| |血病     |隔期 120天,第二次检疫在采精前30天内进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