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商援函〔2003〕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圭亚那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国政府向圭亚那政府提供二千万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
第二条
上述无偿援助用于实施两国政府商定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有关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银行和圭亚那银行另行签订。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两国政府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二○○三年一月七日在乔治敦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圭亚那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马 秀 红 克莱蒙特.罗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