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对圭亚那萨那塔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技术指导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5月14日、生效日期1981年5月14日)
(一)我方去文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
经济计划和财政部常务秘书
莱.埃.本.约翰逊先生
常秘先生: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根据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的需要,我们双方就中国派遣专家对萨那塔纺织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指导事,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派遣四十名专家对萨那塔纺织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指导,中国专家的专业、职称、人数、工作期限详见附表。该附表为本换文的组成部分。
二、中国专家由中国赴圭亚那的旅费从一九七五年三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中支付。他们从圭亚那返回中国的旅费在上述贷款的当地费用中支付。
三、中国专家在圭亚那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包括伙食费和零用费)、住宿费、医疗费、办公费和交通费均由圭方负担。
中国专家的生活费用按下列标准:
一级:组长、总工程师、工程师 每月1,000圭元即392美元;
二级:技师、技术员、翻译 每月700圭元即275美元;
三级:技术工人 每月500圭元即196美元;
如圭亚那生活费用指数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上述费用标准将由双方协商后作相应调整。以上费用自中国专家抵达圭亚那之日起计算,至离开圭亚那之日止。
四、圭方同意中方派遣两名炊事人员为中国专家服务,其往返圭亚那和中国的旅费及在圭期间的生活费由中方自理,其他方面的待遇与中国专家相同。
五、中国专家在圭亚那工作期间,应缴纳的直接税,由圭方负担。
六、中国专家在圭亚那工作期间,每工作满十一个月,应有一个月的休假,并享有中、圭两国政府规定的一切假日。休假期间生活费照发。
七、中国专家在圭亚那工作期间,应遵守圭亚那的有关现行法令。
八、中国政府在征得圭亚那政府同意后,可以召回或更换中国专家。
圭亚那政府在征得中国政府同意后,可以缩短或延长中国专家的工作期限。
上述内容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您的复函即构成中、圭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圭亚那合作共和国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王 言 昌
(签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于乔治敦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圭亚那合作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王言昌先生阁下:
我谨代表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确认,根据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的需要,我们双方就中国派遣专家对萨那塔纺织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指导事,进行了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经济计划和财政部常秘
莱.埃.本.约翰逊
(签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