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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巴高层协调与合作委员会的谅解备忘录
(2004年5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一致认为,中巴建交三十年来,尤其是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来,两国关系发展令人满意,各领域合作均取得重要成果,
一致同意在以下四项原则指导下发展两国关系:(一)坚持平等协商,增强政治互信;(二)坚持互惠互利,扩大经贸往来;(三)保持磋商协调,加强国际合作;(四)推动民间交往,增进相互了解,
相信建立双边高层对话机制将进一步实质性提高和加强中巴在各个领域的关系,
并达成如下谅解:
(一)双方成立中巴高层协调与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委会”),以指导和协调两国关系的发展。
(二)高委会将由中国国务院一位副总理和巴西副总统共同主持,会议将轮流在中国和巴西举行。
(三)高委会协调处的设立及高委会会议的频率、形式和议题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本谅解备忘录自双方各自完成使本谅解备忘录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葡萄牙文写成,两份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肇星               塞尔索.阿莫林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