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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
就共同关系的问题进行磋商的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85年11月1日 生效日期1985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认识到两国作为国际社会成员,有责任为当代国际问题的公正和持久的解决做出贡献;
认识到在全球关系范围内对国际局势的发展,特别是直接关系到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方面进行共同探讨的必要性;
认识到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建立一个灵敏的高级磋商机构的重要性;
达成如下谅解:
1.在不影响继续使用通常外交渠道的情况下,两国政府原则上每年就国际形势和两国全面关系进行一次高级磋商。
2.参加磋商会谈的代表团在正常情况下由两国外交部长或其他高级官员率领。
3.磋商将轮流在中国和巴西举行,其日期和日程将通过正常的外交途径共同商定。
4.经过共同决定,可设立专门问题的研究或工作小组。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各方代表团可包括其他方面的官员。
5.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备忘录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在巴西利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陶 大 钊              塞图巴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