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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同意巴西驻上海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协议的换文

巴方来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巴西联邦共和国驻华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巴西政府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以下建议:
根据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五日就关于在上海和圣保罗互设领事机构的换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二字第63号照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巴西驻上海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其领事辖区为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确认,本照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巴西联邦共和国驻华使馆(印)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中方复照

巴西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巴西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第71号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巴方来照,略--编者)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