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墨西哥合众国社会发展部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墨西哥合众国社会发展部(以下简称“双方”),为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加强两国政府民族工作部门间的友好交流与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双方通过民族事务领域多种多样的交流与协调,加强并扩大合作。
第二条 代表
双方同意,协调民族事务工作的代表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代表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墨西哥合众国政府方代表是社会发展部。
第三条 合作领域
为了促进两国民族团结和进步,维护国家统一和稳定,双方同意在与民族事务协调工作有关的学术、文化、教育和经济领域进行交流。
第四条 交流方式
为便于双边合作,双方在两国民族工作协调机构之间建立正式友好合作关系,每两年在对等的基础上互派一个部长级代表团,考察、交流民族协调工作情况,商讨本协议有关事宜。
第五条 学术合作
双方将通过各自的民族事务研究机构及其专家建立联系,不定期互访,相互邀请参加学术研讨会并通过交换书刊和各种学术信息,保持双方之间的相互了解。
第六条 文化合作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加强并开展为宣传两国民族文化的计划。
第七条 项目合作
双方将通过制定为两国民族谋利益的特别计划和项目,促进、协调和推动项目合作。
第八条 合作方式
为了开展合作领域的各项活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共同或协调开展考察和发展计划;
(二)交换专家;
(三)交换资料和信息;
(四)人员培训;
(五)交换物资和设备;
(六)开办短期培训班;
(七)共同开发项目;
(八)组织研讨会、报告会;
(九)开展研究;
(十)任何其他合适的方式。
第九条 学术和事业机构之间的合作
双方将充当各自国家大学、科技研究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联系人,以便同类组织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为此,将加强官员的互访,以便就与民族问题有关的共同感兴趣的议题不断加强对话。
第十条 解释和执行
双方同意,对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分歧均将通过外交途径或双方代表团决定的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修改和补充
应双方的要求,可以对本协议进行补充或修改。上述修改只要得到各自国家的同意和批准,自交换外交照会通知对方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生效和有效期
本协议在双方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已履行为本协议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立法手续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十三条 协议的终止
缔约任何一方可以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应自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一年后失效。
本协议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在墨西哥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墨西哥合众国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社会发展部
代 表 代 表
罗干 卡洛斯.罗哈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