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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中国与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墨西哥驻广州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的换文
(【2008】部领字第169号)

墨西哥合众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墨西哥合众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第CHN-00608号照会,内容如下:
“墨西哥合众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提及双方代表关于墨西哥合众国驻广州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一事进行的商谈。鉴此,本着加强两国友好关系和领事合作的愿望,谨代表墨西哥合众国政府确认如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墨西哥合众国驻广州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领区包括广东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一九六三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七日于北京签订的《墨西哥合众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规定为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以上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及确认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于北京

墨方来照

第CHN-006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同中方去照引号内的内容,略)
顺致崇高的敬意。

墨西哥合众国驻华大使馆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