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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中国与墨西哥政府就墨驻广州领馆升格事达成协议的备案报告

国务院:
2008年4月25日,我与墨西哥政府就墨驻广州领馆升格为总领馆事以互换照会形式达成协议。现呈上墨西哥驻华使馆2008年3月28日照会及我部2008年4月25日复照(均为复印件,对方为照正本由我部存档),请予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墨西哥合众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提及双方代表关于墨西哥合众国驻广州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一事进行的商谈。鉴此,本着加强两国友好关系和领事合作的愿望,谨代表墨西哥合众国政府确认如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墨西哥合众国驻广州领事馆升格为总领事馆,领区包括广东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86年12月7日于北京签订的《墨西哥合众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规定为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以上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及确认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墨西哥合众国驻华大使馆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