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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
关于墨西哥合众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加强两国和人民之间业已存在的友好亲切的关系的愿望,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领事关系的重要性,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双方将本着协商合作的精神,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合作解决两国间可能出现的领事问题。
三、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代表
刘华秋            安赫尔.古里亚
(签 字)            (签 字)
国务院外事办公室主任          外交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