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墨西哥驻上海和广州总领事馆调整领区范围的换文
([2008]部领字第547号)
墨西哥合众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墨西哥合众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CHN-3048号照会,内容如下:
“墨西哥合众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墨西哥合众国政府确认,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间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就墨西哥驻上海总领馆及驻广州总领馆领区范围调整事达成协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墨西哥对其驻上海总领馆及驻广州总领馆的领区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墨西哥驻上海总领馆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江苏、浙江和安徽省;墨西哥驻广州总领馆的领区范围为广东、海南、福建、湖南、江西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本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中方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墨方来照
第CHN-30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同中方去照引号内的内容,略)
顺致崇高的敬意。
墨西哥合众国驻华大使馆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