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墨西哥合众国能源部关于能源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墨西哥合众国能源部(以下简称“双方”),
考虑到两国之间的良好关系;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为加强和发展在能源领域的双边合作;
为使两国在能源领域的合作多样化;
并鉴于两国都非常重视能源工业的发展,双方一致认为在能源领域有较大的合作潜力,并愿意在能源领域开展合作,这将有利于促进两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宗旨
本备忘录的宗旨是:
建立一个总体框架,以便双方在严格遵守本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资源管理相关方针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在能源领域开展合作;
加强和深化共同感兴趣领域的合作并相互学习对方在能源领域的最佳做法、监管制度和优势。
第二条
合作领域
本备忘录下的合作可以包括对信息及最佳做法的讨论和交流;专家的交换;研究、工程及项目的设计和实施;以及在以下感兴趣的领域开展联合研究和举办研讨会:
(一)石油行业的开放进程;
(二)国有企业与在两国运营的跨国石油公司的关系;
(三)石油天然气勘探和生产方面的技术发展;
(四)液化天然气;
(五)能源效率、标准化和节能;
(六)可再生能源及技术;
(七)电力领域的改革和价格政策;
以及双方以书面形式确定的共同感兴趣的其他领域。
第三条
知识产权
除非双方另行商定,根据本备忘录提供能源信息的一方将保留该信息的知识产权。
通过此种交换得到信息的一方只能在以下情况下使用该信息:
(一)用于与本备忘录相关的目的;
(二)符合本备忘录条款的要求;并
(三)符合信息提供方提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对信息使用和传播的限制及条件。
第四条
能源工作组
双方同意在两国常设委员会下建立能源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来执行本谅解备忘录。工作组的目的是促进双方在能源领域的合作。
工作组将:
(一)负责管理和推进本备忘录的有效实施;
(二)决定自己的程序规则;
(三)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决定和建议。
第五条
资金
根据本备忘录开展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引起该费用的一方承担,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另行决定。
双方工作组会议参与者应负责各自的国际旅费和住宿费。主办会议的一方负责会议安排和当地交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双方应在开始某项活动前以书面形式订立为该项活动提供资金的条件,所开展的活动应符合双方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劳动关系
双方委派的执行该备忘录的人员将继续受该人员所属的委派方的指导和支配,因此,不与另外一方产生任何劳动关系。
一方派往另一方的人员应遵守接受方的法律法规和接受单位的规章和标准。除委派的工作外,被派遣人员不能从事其他活动,不能接受事先由双方书面约定以外的酬金。
第七条
人员入境和离境
接受方应商其国内主管机关,在需要及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为本备忘录合作项目的参与者提供入境、逗留和出境便利。这些参与者应遵守接受方现行的移民、税收、海关、卫生和安全法规。
第八条
适用法律
本备忘录下的合作活动将由双方以书面形式共同确定,符合双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本备忘录任何内容不得被解释为迫使双方就本国法律所禁止的活动开展合作。
第九条
其它协定
本备忘录下的合作不得影响双方作为缔约方参与的其它国际协定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十条
争端解决
双方应通过协商一致来解决因本备忘录的解释和适用所产生的分歧。
第十一条
生效、修改和终止
本备忘录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除非其中一方提前9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本备忘录有效期将自动延长5年。
经双方同意,可以书面形式修订本备忘录,有关修订自双方商定的日期起生效。
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另行决定,本备忘录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备忘录有效期间所确定合作项目的完成。
要求终止本备忘录的一方同意尽一切努力继续参与备忘录终止前仍在进行的合作项目,直至项目结束。
本谅解备忘录于二○○六年五月十九日在墨西哥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均有效。如有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墨西哥合众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表 能源部代表
毕井泉 费尔南多.卡纳雷斯.克拉里昂德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