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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10月27日
生效日期1978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日益发展的友好关系,认为有必要确立和发展双方旅游部门之间的合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交换如下方面的旅游资料:
一、可供外国旅行者游览的旅游地点的资料。
二、接待外国旅行者的制度、办法和为促进旅游进行宣传的办法。
三、接待外国旅行者的设备和服务等级,特别是接待青年学生的设备和服务等级。
四、为外国旅行者提供的饭店的管理规则,旅行社的体制,导游规则,以及为外国旅行者安排专业活动的规则。
五、关于保护旅游区的自然资源和文物的规则。
第二条 在双方本国法律允许范围内,应采取措施,简化对方旅行者入境的手续。
第三条 在双方条件具备时,可互为对方培训旅游业务人员。
第四条 双方旅游部门不定期互派旅游代表团进行会晤,以交流经验,研究本协定执行情况,并制定必要的措施。
第五条 对本协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确认。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签署本协定的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墨西哥合众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总局           旅  游  部
局   长                部   长
卢 绪 章              吉列尔莫.罗赛尔.
德拉拉***筑师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