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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墨西哥合众国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服务局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墨西哥合众国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服务局(以下简称“双方”):
为了巩固和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和人民之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
认识到在人力资源领域进行技术开发和在社会保障各领域开展研究的重要性;
兹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

本谅解备忘录的目标:为在与各自社会保障制度有关的领域内开展合作活动建立共同基础。为实现这一目标,双方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订和实施技术合作计划。

第二条

为实施本谅解备忘录,双方将以合适的方式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活动:
(一)社会保障总体政策;
(二)社会保障计划的管理;
(三)其他双方协商同意的合作领域。

第三条

双方同意在开展本谅解备忘录所载的合作活动时采取以下方式:
(一)专家、学者和研究人员互访;
(二)举办培训等活动,包括举办人力资源领域的研讨会;
(三)在劳动保障领域进行信息和文件交流;
(四)互派代表出席对方主办或协办的会议,以促进对彼此社会保障政策的了解;
(五)共同开发研究项目;
(六)其他双方协商同意的合作方式。

第四条

为保证本谅解备忘录所载合作活动的实施,双方同意制订实施计划。
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执行合作活动的条款,并应考虑明确合作中的协调、管理方式和成果等内容。此外,实施计划还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实施计划的目标和合作活动的开发;
(二)合作活动和工作日程;
(三)人力、财力和物力的分配;
(四)其他必需的内容。

第五条

为了适时跟踪和评估本谅解备忘录所载的合作活动,双方应从各自国际合作部门内指定官员作为自己的代表。
代表负责以下工作:
(一)监督谅解备忘录的执行;
(二)草拟和交换合作建议;
(三)制订实施计划;
(四)为双方提供开展合作的合理建议,以促进本谅解备忘录更好地执行;
(五)在需要的情况下,向双方建议修改本谅解备忘录。

第六条

双方同意,实施计划中所载合作活动产生的费用应由双方按费用分摊原则负担。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食宿费用。
为实施本谅解备忘录,双方同意合作活动在其有效期内视每财政年度预算而定。

第七条

各方为执行本合作谅解备忘录所指定的工作人员仍应由其所属机构管辖。在任何情况下,对方机构都不被视为实际雇主。
各方应会同主管机关为正式参加本谅解备忘录所载合作项目的人员做出入境、居留和出境所需的必要安排。
上述人员需遵守接待国现行移民、财政、海关、卫生和安全法规。在未经接待国主管部门事先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参加任何其他与其职责不相关的活动。上述人员应根据所在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开该国。

第八条

本谅解备忘录在解释与执行方面可能产生的意见分歧应在协商的基础上加以解决。

第九条

本谅解备忘录应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除非任何一方通知对方,决定终止本合作谅解备忘录,否则,经先期评估,自动延期5年。上述通知须于希望终止本谅解备忘录的日期之前180天送达。
经双方同意,本谅解备忘录可以通过正式书面通知形式进行修订,该通知须载明修订生效的日期。
本合作谅解备忘录的终止,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对完成在有效期内已开展的合作活动构成影响。
本合作谅解备忘录于二○○六年四月十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三种文字写成,各文本同等作准。如果对文本的解释产生任何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墨西哥合众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代表   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服务局代表
刘永富          恩里凯.莫雷诺.奎托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