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墨西哥合众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墨西哥合众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双方”):
高度重视两国间的合作,双方致力于增进两国政府间的友好关系;
考虑到二○○四年八月十七日《中墨两国常设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的有关内容;
承认在有关国际劳工原则下共同努力尊重工人权益的重要性;
认识到实现社会公正和共同利益的重要意义,
兹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
本合作谅解备忘录旨在为两部在各自业务范畴内,就劳动领域开展各项合作活动建立共同基础。
第二条
为达成第一条所述目标,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活动:
1.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框架;
2.劳动力市场政策,包括就业促进;
3.劳动条件与劳动监察;
4.社会对话。
第三条
双方合作可采取以下方式:
1.在相关领域进行信息、材料和文件交流;
2.举办研讨会/培训班;
3.双方官员互访;
4.互派代表出席相关会议;
5.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双方应根据两国优先工作重点,在各自计划和战略框架内,视经费情况及各自国内法律规定,共同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第五条
各方应支付各自工作人员的旅行和住宿费用。
第六条
一、为了建立适当的协调和后续活动机制,并保证执行本合作谅解备忘录有关活动所需的最佳条件,双方将设立由各自代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和墨西哥合众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事务局为开展本合作谅解备忘录有关活动的协调机构。
第七条
为达成本合作谅解备忘录的目标,如有必要,经双方同意,双方可邀请工人和雇主代表参加相关活动。工人和雇主代表应支付各自的旅行和住宿费用。
第八条
一、各方为执行本合作谅解备忘录所指定的工作人员仍应由其所属机构管理和管辖,不得与另一方形成劳动关系。执行本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工作人员在完成其职责后,应当遵照接待国的国内法离开该国。
二、各方应为正式参加本合作谅解备忘录所载合作项目的人员提供入境、居留和出境所需的必要便利。上述人员需遵守接待国现行移民、财政、海关和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未经接待方事先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参加任何其他与其职责不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本合作谅解备忘录在解释与执行方面可能产生的意见分歧应在协商的基础上加以解决。
第十条
一、本合作谅解备忘录应自签署之日起三十天后生效,为期五年。除非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对方,决定终止本合作谅解备忘录,否则,经先期评估,期满后可续签同等期限。上述通知须于希望终止本谅解备忘录的日期之前六个月送达。
二、经双方同意,本合作谅解备忘录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形式进行修订,该通知须载明修订生效的日期。
三、本合作谅解备忘录的终止,不对完成在有效期内所开展的合作活动构成影响。
本合作谅解备忘录于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三种文字写成,各文本同等作准。如果对本合作谅解备忘录文本的解释产生任何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墨西哥合众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郑斯林 卡洛斯.阿巴斯卡尔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