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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墨西哥合众国经济部矿业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墨西哥合众国经济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经济贸易关系,并根据二○○四年九月八日双方在厦门签订的关于建立双边高层工作组协定,以及两国政府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墨西哥城签署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有关条款,达成一致如下:

第一条

本备忘录旨在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扩大和加强双方在矿业领域的合作和生产性投资。

第二条

为达到上述目的,双方同意根据两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合作项目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矿业领域信息交流,并为在华培训墨西哥开采、冶金、贸易等方面专业人员提供便利。
二、推动两国企业开展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加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合作。
三、鼓励两国企业在墨西哥开展矿产资源加工合作,以增加矿产品的附加值。

第三条

为实现本备忘录所确定的目标,经双方同意,可邀请中国、墨西哥的其他机构和/或企业在遵守两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与依据本备忘录开展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双方同意,在事先征得对方认可的情况下,可将备忘录项下的合作活动的结果予以发表和公布。
因执行本备忘录而获得的专利、版权以及其它相关的知识产权的有关事务,将按照各自国家法律及双方共同参与的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根据中国商务部和墨西哥经济部关于建立双边高层工作组协定第二条的有关内容,双方一致同意在此框架内成立矿业合作工作小组,负责本备忘录的实施。组长由两国政府的司级官员分别担任,并负责向高层工作组汇报本备忘录项下有关合作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矿业合作工作小组的工作范围包括:
一、确定矿业合作的目标。
二、推动和支持两国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三、为双方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合作制订具体计划。
四、与各自国家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协商,以向依据本备忘录开展合作项目的企业提供必要的便利。
五、研究有关矿产品市场的供求变化和发展趋势并告知企业,以帮助企业在了解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六、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矿业合作工作小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中国和墨西哥轮流举行,或在双方商定的其它时间和地点举行。会议由东道国指定的官员主持。每次会议议题和议程由上述官员提出,并在会议举办八周前告知来访代表团团长,以便达成一致议程。

第八条

由各方指定的参与执行本备忘录的人员将继续维持与原派出机构的从属和依附关系,与另一方不产生新的劳动关系,另一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视为替代雇主。
双方将通过有关主管部门为正式参与依据本备忘录开展合作项目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入境、停留和离境便利。上述人员将服从接受国现行的有关移民、财政、海关、卫生及安全方面的规定。未经接受国主管部门的事先批准,不得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任何活动。参与项目人员应依照接受国的法律、法规离开接受国。

第九条

双方根据各自预算中指定资金的留存情况及各自国家的法律,负担本备忘录项下开展相关合作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双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通过事先申请,双方可以随时通过矿业合作工作小组或高层工作组就任何可能影响到本备忘录或依据本备忘录开展的有关项目的运转或执行的事项或措施进行协商。

第十一条

本备忘录自签署之日生效,有效期三年。经评估,本备忘录可顺延相同时间。任何一方可在备忘录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另一方终止本备忘录。
经双方同意并在完成了各自国内的法律程序后,可对本备忘录进行修改。
本备忘录的提前终止将不影响备忘录执行期间已商定项目的执行。
本备忘录于二○○五年九月十二日在墨西哥城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西班牙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墨西哥合众国
商务部代表                         经济部代表
马秀红                       萨尔瓦多.罗蒂斯.维蒂斯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