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
共和国政府关于航天科学研究和应用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5月16日
生效日期1988年5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发展两国在航天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领域的合作,根据缔约双方一九八0年六月七日在北京签订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精神,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按照两国的法律和规章,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目的,开展航天科技领域的交流、合作和贸易。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合作的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有关财务等事项,由双方为执行本协定而分别指定的有关机构负责商定、落实和协调,并为此签订具体协议和合同。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所确定的合作项目内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四条 中方指定航空航天工业部中国精密机械进出口公司和中国长城工业公司,阿方指定国防部空军参谋部(系统总局),为各自执行本协定的机构。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十二个月前,缔约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二年。
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协议的执行,直至完成为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五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根廷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钱其琛 丹特.卡普托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