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医药育成法
[2012.10.22实行][11524号法律,2012.10.22实行,部分修订]
韩国保健福祉部(韩医药政策科)044-202-2574
第一章总论
第一条(目的)
本法目的主要是决定促进韩医药育成基本方向以及育成基本组成、开发研究韩医药技术所必要的事项,增强国民健康,发展国民经济。
第二条(定义)
本法用语解释如下,
1 “韩医药”是在韩国祖先流传下来的以传统韩医学为基础的,以韩方医疗行为为基础的科学的应用、开发而得来的韩方医疗行为(以下叫韩方医疗)和韩药事。
2 “韩药事”是指韩药的生产(包含韩药材的支配)、加工、制造、收益、销售、鉴定、保管以及除了以上事项以外的与韩药学技术相关的事项。
3 “韩医药技术”是指包含韩医药技术的韩药制剂(韩药制剂,根据韩方原理制造的韩药,在以下第5条里面有)以及韩药材的支配(包含优质品种的开发)制造、流通、保管等的与韩医药有关的全部商品和服务相关的技术,总统令中有规定。
4 “韩药”是指动物植物以及矿物中开采出来的,在原材料基础上干燥,截断或者精炼出来的生药。
5 “韩药材”是指韩药,或者为了制造韩药制剂使用的原药材。
第三条(国家等的义务)
1 国家为了韩医药技术的发展,需要制定综合政策发挥促进作用。
2 地方自治团体应当适当考虑国家的政策和地区特色来制定韩医药技术振兴政策以发挥促进作用。
第四条(促进韩医药技术的科学化、信息化等)
1 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有必要为了促进韩医药技术的科学化、信息化,要出台必要的政策。
2 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为了提高韩医药技术政策的透明性以及合理性,应当广泛出台政策,也应当邀请民间专家广泛参与制定。
第二章制定韩医药育成基本政策等
第五条(韩医药育成的基本方向)
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发展方向,为了韩医药育成的制定各种管理政策以供使用。
1 保护、继承韩医药特征发展,继续发展
2 韩医药有关的发展的基本组成
3 韩医药的信息化
4 韩医药相关的界限管理以及国际标准的规格化
5 韩医药的安全生产的组成
6 提高韩医药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际合作
7 支持发展韩药市场
第六条(制定韩医药育成综合计划)
1 保健福祉部部长应当根据韩医药的育成和发展的相关综合计划(以下称为“综合计划”)根据第三条通过韩医药育成发展审议委员的审议,每5年制定一次。
2 综合计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韩医药育成发展相关的基本目标以及方向
(2)韩医药研究的基本组成相关的扶持制度
(3)培养韩医药人才以及应用方案
(4)提高韩医药技术以及扶持方案
(5)韩医药世界化发展方案
(6)促进韩医药领域的南北交流
(7)除以上的韩医药育成、发展相关的事项
3 为了审议综合计划,保健福祉部部长所属的韩医药育成发展委员会的构成、运营上面有必要的事项应当有总统令来决定。
4 保健福祉部部长在第2款规定的事项中,部分不同的中央行政机构的职务以及相关的判断环境,要由有关的的中央行政机构部长的商议后,才可以制定综合计划。
第7条(主要促进政策方案的制定以及实施)
保健福祉部部长和相关的中央行政机构的领导在确定综合计划的时候,要以此为基础,每年都要制定施行主要促进政策。
第8条(出台以及实施韩医药育成地区计划)
1 地方自治团体的负责人在确定综合计划的时候,在相关法令的基础上,根据地方自治团体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韩医药育成地区计划(以下称为“地区计划”)。
2 地方自治团体的负责人可以让机关以及团体制定、实施地方计划。
第9条(协调制定计划)
1 保健福祉部部长,相关中央行政机构的部长以及地方自治团体的负责人为了综合计划,所管的主要推行计划的促进方案以及制定、实施地方计划,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有关机构和团体等予以协助并且提供材料。
2 根据第1款,收到协助邀请的机构和团体等,没有特别的原因一定要予以帮助。
第三章 促进韩医药技术开发事业等
第10条(促进韩医药研究开发产业)
1 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应该奖励利用韩方医疗和韩药来研究开发保健医疗产业技术的行为,为了韩医药技术和韩医药相关的产品的保健医疗产业化和强化国际竞争力,需要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
2 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为了有效的进行韩医药研究和技术开发,学界以及研究机构和事业团体之间应该共同研究协作一起发挥促进作用。
3 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应该设立韩方医疗和韩医药产品有关的临床测试认定体制。
4 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应该根据第一条,为了促进有效的研究和开发,在有必要的予以承认,制定机构和团体来进行研究和开发。
5 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应当根据第四条,给予研究开发等的机构、团体研究费用。
第11条(设置韩方临床中心)
1 保健福祉部长官应该根据第10条3款,设置用于韩方医疗、韩医药相关的产品有关的临床测试的韩方临床中心。
2 保健福祉部掌管应该根据第一款为了韩方临床中心的有效运营要承认韩方医疗机构,指定团体来运营韩方临床中心。
第四章韩方产业的基础构成
第12条(韩方产业团体的组成等)
1 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为了韩方产业的基础组成,出台工业区位的组成以及供给、扶持韩医药产业基本设施等有必要的政策。民间人共同组成韩方医疗团体的话,应当给予行政、财政扶持。
2 为了有效的运行韩方产业团体基本各个业务,保健福祉部要召开韩方产业育成洽谈会。
3 与第1条相同,韩方产业团体的组成相关的“产业以及开发有关法律”第6条,第7条,第7条第4款,第10条开始,到第13条结束,第13条第2款,第13条第3款,第16条,第16条第2款,第17条,第17条第2款,第18条,第19条,第19条2款,第20条,第20条第2款,第21条,第26条,第28条,第37条,第38条,第38条第2款,以及第5张都需要参考依照。
4 根据地1条以及第2条,扶持韩方产业团体以及韩方产业培养洽谈会的构成、运行必要的事项需要通过总统令来确定。
第13条(韩药振兴财团)
1 保健福祉部长官要为了韩药师有关的技术的有效振兴提供支持,可以设立韩药振兴财团。
2 韩药振兴财团要设置法人。
3 韩药振兴财团的设立以及运行等相关事项通过总统令来决定。
第5章提高韩药品质等
第14条(优质韩药管理基础)
1 保健福祉部长官,为了对韩药实施有效的品质管理,在需要的时候需要设定为了培育优质的韩药材以及韩药材正常流通、制造管理等相关的标准(以下叫做优质韩药管理标准)。
2 保健福祉部长官可以允许韩药品制造业长和韩方医疗机构可以使用符合优质韩药管理标准韩药材、韩药。
第15条(提高韩药品质以及先进流通)
1 保健福祉部长官可以为了提高韩药的品质,按照韩药材的生产和韩药的制造流通等阶段分类出台政策。
2 为了提高韩药的品质,促进流通、保管技术进步,韩药国际通商协议相关事宜,保健福祉部长官可以实施政策制度,现状等的调查研究。
第六章附则
第16条(费用支持)
1 国家在预算范围内根据地方预算给予必要的全部的费用或者部分的费用,地方自治团体起辅助作用。
2 地方自治团体要根据第8条第2款支援实行地区计划的机构或者团体。
第17条(权限的委任与委托)
保健福祉部长官可以在本法权限内,在总统令的基础上委任或者委托有关机构或者团体的长官。
第18条 (其他法律有关事项)
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与韩医药技术研究开发等韩药育成相关的事项要根据保健医疗技术振兴法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