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医药育成法实施令
2014,11,19实行[总统令25751号,2014,11,19 ,技术修改]
保健福祉部(韩医药政策科)044-202-2574
第1条(目的)本法目的在于规制韩医药育成法中委托的事项以及与其施行有关的必要事项。
第2条(韩医药技术)韩医药育成法(以下简称“法律”)第2条第3号规定的韩医药技术范围附表相同。
第3条(韩医药育成法综合计划的通报)保健福祉部部长应当根据本法第6条的规定将韩医药育成综合计划确定之时立即通知相关中央行政机构负责人以及地方自治团体负责人。<2008.2.29,2010.3.15修订>
第4条(韩医药育成发展审议委员会的职能)按照本法第6条3项规定韩医药育成发展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议以下事项:
1、 法律第6条规定的韩医药育成综合计划的制定以及变更的事项;
2、 法律第7条规定的制定主要政策促进方案的相关事项;
3、 法律第8条规定的韩医药育成地区计划的制定标准相关事项;
4、 法律第10条规定的为了研究开发使用韩方医疗和韩药的保健医疗产业技术、促进韩医药技术和产品的保健医疗产业化以及提高国际竞争力,关于制定扶持政策、韩方医疗以及韩医药相关产品相关的临床测试及检查体制的相关事项;
5、 除此以外的保健福祉部部长或者委员会的委员长提交审议的韩医药育成相关事项。
第5条(委员会的构成)
①委员会包括一名委员长和一名副委员长在内的一共20名委员。
②委员长在委员中自选,副委员长由委员长提名。
③委员在以下情况中由保健福祉部部长任命或者委托。<2006.6.12,2008.2.29,2010.3.15,2011.1.4,2013.3.23,2014.11.19,修订>
1、 韩医药相关领域有经验者或者有丰富知识的人
2、 根据民法或者特别法设定的保健团体或者消费者团体的委员或者职员
3、 企划财政部、教育部、行政自治部、农林畜产食品部、产业通商资源部、保健福祉部、食品药品安全处、农村振兴厅以及特别市、广域市、道(一下称为“市道”)所属的4级以上的公务员或者高级公务员团所属的一般职公务员所属机构负责人来提名
④委员任期2年,公务员任期是其在职时间的除外。
第6条(委员长等人的职务)
①委员长代表委员会,总管委员会事物。
②副委员长辅佐委员长,在委员长在不得已时不能完成的情况下代理执行。
③为了处理委员会的事情,需要干事员的话,干事员由保健福祉部所属公务员中的委员长指定。<2008.2.29,2010.3.15修订>
第7条(委员会的会议等)
① 委员长召集成员主持开会。
② 委员会的会议需要有在籍委员过半数参加可以修改,出席委员过半数赞成可做决定。
③ 参加委员会的会议的委员将获得预算内的津贴和费用,但是,公务员委员就所管事情和直接相关的除外。
第8条(运作细则)本法令规定以外的委员会运行相关的必要事项经过委员会由委员长决定。
第9条(分科委员会)
① 为了有效的处理委员会的事物,按照韩医药专门领域的分类设立分科委员会。
② 分科委员会相关意见的事情向委员长报告,一定要通过委员会的审议。但是,委员长对于细小的并已经承认事项视同分科委员会的意见,同委员会的意见一样。
第10条(韩方产业园区构成计划)
① 法律第12条1项规定建设韩方产业园区的人(以下称之为“产业实施者”)将获得扶持,包含以下事项在内的韩方产业园区建设计划,经过特别市长、直辖市长、道市长,必须由保健福祉部部长负责。计划如有变化也同上。<2008.2.29,2010.3.15修订>
1、 韩药材培育相关事项
2、 韩药以及韩药制剂的加工、制造相关事项
3、 韩药的流通销售相关事项
4、 韩医药有关产品开发的相关事项
5、 韩医药研究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6、 韩方产业园区组成资金的调剂和保证
7、 韩方产业园区的组成引起的地域经济活跃化的对策
8、 除此以外的韩方产业园区的组成相关的必要事项
② 保健福祉部部长根据第1条规定收到提交的工业园区规划法,根据第12条2项规定经过韩药产业育成协商会(以下称为“协议会”)审议,决定是否支持,其结果必须通报产业实施者。此时,韩药材的栽培相关事项由农林畜产食品部长决定。<2008.2.29,2010.3.15,2013.3.23修改>
③ 保健福祉部部长支持构建韩方产业园区,尤其是必须优先扶持韩药材的栽培,韩药的制造、流通以及韩医药的研究设施的相互关联、开发高附加值的韩医药产品的韩方产业园区。<2008.2.29,2010.3.15修订>
第11条(协议会的作用)协议会审议如下事项<2008.2.29,2010.3.15修订>
1、 韩方产业园区构成计划的制定以及变更相关事项
2、 韩方产业园区构成支持相关事项
3、 除此以外的韩方产业的育成相关事项,保健福祉部部长或者协议会的委员长提出的事项
第12条(协议会的构成以及运行)
① 协议会包含一名委员长和一名副委员长在内的15名委员。
② 委员长是保健福祉副部长担任,副委员长在委员中自选。<2008.2.29,2010.3.15修订>
③ 委员为以下适当人选,由保健福祉部部长任命或者委任。<2008.2.29,2010.3.15,2013.3.23修订>
1、 韩医药相关领域有经验者或者有丰富专门知识的人
2、 根据民法或者是特别法设置的保健团体的委员或者职员
3、 企划财政部、教育部、农林出产食品部、产业通商资源部、保健福祉部、食品医药品安全处以及市、道所属的局长级公务员中的说书机构的部长任命
④ 委员任期为2年,但是,公务员委员的任期是其在职期间。
⑤ 第六条到第九条规定适用于运营协议会,此时“委员会”视为“协议会”。
第13条(韩药振兴财团的产业)
① 根据法律13条规定,韩药振兴财团(以下简称“财团”)主要进行以下事项。<2008.2.29,2010.3.15修订>
1、 根据法律第4条规定,促进韩医药技术的科学化和信息化
2、 根据法律第14条规定培育优秀韩药材,支持韩药的制造和流通
3、 传统韩药市场的传承和发展、保存、研究韩药材的品种
4、 韩医药的发展育成相关产业,保健福祉部部长除外的相关行政机构的部长委托的事项
5、 第1号到第4号的产业附带的产业
② 财团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之内向保健福祉部部长提交以下材料,保健福祉部部长收到财团提交的产业业绩和产业计划,从中提取栽培韩药材相关的事项一定要向农林畜产食品部部长通报。<2008.2.29,2010.3.15,2010.3.23修订>
1、 当年产业年度的产业业绩和收支结算单一本
2、 当年产业年末的现有财产目录一本
3、 次年产业年度产业计划和收支预算一本
第14条(优秀韩药管理标准)
① 保健福祉部部长根据法律第14条1款规定包含以下事项在内的优秀韩药材的栽培以及韩药流通、制造管理相关标准(以下称为“优秀韩药管理标准”)定义并通告。此时优秀韩药材的在栽培相关标准的规定提前由农林畜产食品部长决议。<2008.2.29,2010.3.15,2013.3.23修订>
1、 优秀韩药材以及韩药的规格、标准相关事项
2、 优秀韩药材的栽培以及韩药的制造、流通过程中遵守的事项
3、 优秀韩药材以及韩药的品质管理标准相关事项
② 保健福祉部部长对于优秀韩药管理标准的合理的韩药材的栽培或者韩药的制造、流通的相关人员要与有联系的行政机构负责人进行协议,同时予以必要的扶持。<2008.2.29,.2010.3.15修订>
第15条(优秀韩药管理标准下的韩药材合理使用等)
① 根据法律第14条2项规定保健福祉部部长可以要求在优秀韩药管理标准下合理使用韩药材,令使用韩药的医药品制造业以及韩方医疗机构有关的内容进行标记。<2008.2.29,2010.3.1.5修订>
② 根据第1项规定,标记方法等相关必要事项由保健福祉部部长决定并公示。<2008.2.29,2010.3.15修订>
第16条(规定的再讨论)保健福祉部部长根据第10条1项,韩方产业园区构成计划在2014年1月1日起每三年(每3年都在1月1日前)要讨论其合理性并改进等措施。
[本条新设2013.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