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医师专门医生培训以及资格认证等相关规定的实施规则(上)
[2015年1月5日施行][保健福祉部283号,2015.1.5,技术修改]
保健福祉部(韩医药政策科),044-202-2574
第一条(目的)
本规定用于规定[韩医师专门医生培训以及资格认证等相关规定]中委任的事项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必要的事项。
[2011.12.21专门修改]
第二条(新设专门科目的培训经历认证)
根据[韩医师专门医生培训以及资格认证相关等规定](以下简称“法令”)第四条第二款,结束新设专门科目培训并且可以接受认证的人是指在韩方医院新设的专门科目和专门培训内容一致并且认可的情况下,学习时间超过韩方实习医生的培训时间的人。
[2011.12.21专门修改]
第二条的第二部分(母韩方医院和子韩方医院的认证标准等)
①母韩方医院和子韩方医院的认证标准如下。
1、 母韩方医院是指培训超过90个病情的专门培训医学的韩方培训医院
2、 子韩方医院是指根据第五条第一款,必须符合一般实习医生的韩方培训医院的指定标准,接受母韩方医院派遣的专门实习医生进行实习时,要符合专门科目附表2的2号专门科目分类标准
②根据法令第四条第三款派遣培训限制在每年一次,培训时间要在两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
<2013.9.10修订>
[2011.12.21本条新设]
第三条(培训时间的缩短)
接受专门实习医生培训的人在接受其他专门科目的培训时,保健福祉部部长认为和已经接受的培训过程相同,并且认可该培训过程,那么接受的培训可以根据法令第五条第二款适当缩短培训时间。
[2011.12.21专门修改]
第四条(年度培训变更以及汇报)
①根据法令第五条第四款韩方培训医院院长应该根据以下规定,在截止日期之前根据法令第二十条一款一号,向接受业务委托的韩方医院相关团体的负责人(以下简称“韩方医院团体长”)汇报培训年度变更的韩方实习医生的名单,变更理由以及内容。
1、 根据法令第五条第四款一号变更培训年度:当年8月31日
2、 根据法令第五条第四款二号变更培训年度:休假、休职结束或者除此以外的不得已的事由得到解决后,重新开始培训之日的前一日
②根据第一条接受汇报的韩方医院团体长必须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按照相关季度韩方培训医院分类,将韩方实习医生的培训概况向保健福祉部部长报告。
[2013.9.10专门修改]
第五条(韩方培训医院的指定标准)
①根据法令第六条第一款,韩方医院希望接受指定成为一般实习医生的韩方培训医院必须符合附表1的标准,希望接受指定成为专门实习医生的韩方培训医院必须符合附表2的标准。
②根据法令第六条第二款1号,一般实习医生的韩方培训医院的指定标准参见附表3,专门培训医学的韩方培训医院的指定标准参见附表4。<2014.12.19修改>
③尽管有第二条,国立公立医院以及国立中央医院没有专属指导专门医学以及部分专门科目相关的门诊并且没有达到附表3和附表4的标准时,其他的韩方医院在指定为韩方培训医院后,进行一段时间的一般实习医生以及专门实习医生的培训,保健福祉部部长能够指定该医院为韩方培训医院。
<2014.12.19新设>
第六条(韩方培训医院的指定申请)
① 根据法令第七条第一款,想接受韩方培训医院指定的人填写附表2的韩方培训医院指定申请书,同时准备以下材料,必须提交给保健福祉部部长。
1、 医疗机构开设许可证的副本
2、 在保健福祉部部长的决定基础上面的韩方培训医院的实际调查报告
② 保健福祉部部长将根据第一条,申请内容符合第五款韩方培训医院的指定保准时,发放附表3的韩方培训医院的指定书。
[2011.12.21专门修改]
第七条(韩方实习医生的考试以及任用)
① 根据法令第十一条第一款,韩方培训医院的院长任用韩方实习医生需要进行公开竞争考试,包括笔试、面试以及技能考核,根据第三款的的选拔方法,按照分数顺序任用。但是,在保健福祉部部长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公开竞争考试中的笔试要由各个韩方培训医院共同组织,一般实习医生的任用考试的笔试是韩医师国家考试。
② 根据第一款,公开竞争考试每年一次。但是,选拔的人员在当年度的韩方专门医学人员编制尚有空余的情况下,在保健福祉部部长的同意下,可以增加考试。
③ 根据第一款,韩方实习医生的任用选拔过程由以下步骤的方法选拔出来,其评分比率有保健福祉部部长决定。
1、 一般实习医生的任用:韩医大学的分数,笔试,面试,技能考核分数的合计
2、 专门实习医生的任用:一般培训的业务分数,笔试,面试,机能考核分数的合计
④ 韩方培训医院院长必须公开韩方实习医生的任用考核结果,如本人要求,其考试成绩必须公开。
[2011.12.21专门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