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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医师培训以及资格认证等相关规定

[2014.12.9施行,总统令25832号,2014.12.9部分修订]

保健福祉部(韩医药政策科目)044-202-2574

 

第一条(目的)本法令是根据“医疗法”第77条1款以及3款对专门韩医师培训,资格认证以及专门科目相关必要事项进行规定。

[全文修订2011.11.23]

 

第二条(定义)本法令用语含义如下。<2014.12.9 修订>

1、“韩方专门医学”是指在为了在韩方培训医院中取得韩医师专科医生的资格接受培训的一般培训以及专门培训。

2、“一般培训医师”是指韩医师许可者在指定韩方培训医院接受临床各个科目实际操作培训的那些人。

3、“专门培训医师”是指结束一般培训的医师在指定韩方培训医院接受专门科目中1个科目培训的人。

4、“韩方培训医院”是指接受保健福祉部部长指定的可以进行韩方专门培训的韩方医院(包含进行韩方治疗的国立公立医院以及国立中央医院,以下相同)。

5、“专属指导专门医师”是指作为韩医师专门医师在韩方培训医院中负责韩方专科医生培训教育的人。

6、“母韩方医院”是指子韩方医院和韩方专门医生就培训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向子韩方医院派遣韩方专科医生的韩方培训医院。

7、“子韩方医院”是指与母韩方医院就韩方专科医生的培训事宜签订协议,接受由母韩方医院派遣的韩方专科医生,并进行培训的韩方培训医院。

[全文修订2011.11.23]

 

第三条(专门科目)韩医师专门医学的专门科目是韩方内科、韩方妇科、韩方儿科、韩方神经精神科、针灸科、韩方眼耳鼻喉皮肤科、韩方物理疗法医学以及症候体质科。

 

第四条(培训)

① 想成为韩医师专科医师的人在韩方培训医院必须根据本法令接受培训。

② 尽管有第1条,但是在保健福祉部部长新设专门科目时,对于该专门科目,接受第一款培训结束者在获得最初韩医师专门医师资格之前,一定时期内,根据保健福祉部令的规定,在韩方培训医院中学习该专业的人可以认定为新设专门科目培训结束者。

③ 母韩方医院可以向子韩方医院派遣韩方专门医生进行培训。

④ 根据第3条为了派遣韩方专门医生,母韩方医院和子韩方医院的认定标准、派遣培训时间等经营母韩方医院和子韩方医院的必要事项由保健福祉部令决定。

[全文修订2011.11.23]

 

第五条(培训时间)

① 韩方专门医医师的一般培训的时间是1年,专门培训医师的时间是3年。但是,以下事项在适当情况下一般培训时间是10个月,专门培训时间是2年零10个月。

1、 国内的军医大学服役结束准备进入预备役军籍的人当年转业接受培训的情况

2、 根据[针对农村渔村等保健医疗的特别措施法]公共保健医师的义务履行结束的人在抑郁履行结束年度接受培训的情况

② 尽管有第一条,但是专门科目不同,培训时间可不同,此时在保健福祉部法令基础上决定可以缩短专门培训的培训时间。

③ 培训年度从当年的3月1日开始到次年的2月末结束。但是,在第一条但书的情况下,第一年的培训时间从5月1日开始到次年2月末结束。

④ 尽管有第三条,但是韩方培训医院院长可以根据以下内容变更培训时间。此时,韩方培训医院院长应该将情况向保健福祉部部长报告。[全文修改2013.9.3]

1、 没有韩方专门医的任用对象,或者是韩方专门医免职、辞职等情况发生时,补充人员培训时间变更为从9月1日开始到次年8月31日结束

2、 韩方专门医师的休假或者休职等不得已事由出现时,年度培训中的部分培训时间不需要培训的情况包括:一定的培训时间结束后,没有培训的时间相当于培训时间

[全文修改2011.11.23]

 

第六条(韩方培训医院的指定标准)

① 韩医院想作为韩方培训医院接受指定的话,一定要满足以下要求:

1、 需要设置专门培训科目相关的门诊科

2、 按照专门科目分类有专属指导专门医师

3、 韩方医院的规模、门诊科,专属指导专门医生的数量,门诊科的设置,除此以外的人员、物质设备以及诊断设备的实际情况在一般培培训的过程中和专门培训的过程中区分明确,符合保健福祉部标准令规定的标准

② 尽管有第一条,但是保健福祉部部长在以下行为之一的适当情况下,韩方培训医院的制定标准可以与保健福祉部法令有所不同。<2014.12.9修改>

1、 国立公立医院以及国立中央医院医疗院设置韩方门诊的情况

2、 除此以外的调解韩医师人才供需等的保健医疗政策上必要的情况

[全文修改2011.11.23]

 

第七条(韩方培训医院的指定)

① 想接受指定成为韩方培训医院的医院需要在保健福祉部令的规定的基础上向保健福祉部部长申请。

② 保健福祉部部长根据第一条接受申请,进行审查,只有在符合第六条的制定标准并且得到认证才能制定为韩方培训医院。[全文修改2011.11.23]

 

第八条(韩方专门医生的定员)韩方培训医院中一般培训医师的定员和专门科目分类,专门培训医师的定员按照韩方培训医院分类由保健福祉部部长决定。[全文修改2011.11.23]

 

第九条(培训过程)韩方专门医师的培训过程由保健福祉部部长决定。[全文修改2011.11.23]

 

第十条(国立公立医院的韩方专门医师的相关酬金)接受韩方培训医院指定的国立公立医院中对于培训中的韩方专门医师支付国立公立医院的预算范围内相当于国家公务员5级以及6级的报酬。[全文修改2011.11.23]

 

第十一条(韩方培训医院院长的权限)

① 韩方培训医院的院长根据第八条,在定员范围内根据保健福祉部令的规定任用韩方专门医师,指导并监督韩方专门医师培训。

② 韩方培训医院的院长认为韩方专门医师的培训不够时,可以解雇韩方专门医师。

[全文修改2011.11.23]

 

第十二条(培训必备规定以及条例)

① 韩方培训医院必须制定以下规定,并且保管材料。

1、 培训设施以及韩方专门医师的指导和监督的相关规定

2、 根据第九条的培训过程的培训记录

3、 韩方专门医师培训相关的各种会议记录

4、 韩方专门医师培训以及相关的学术集会记录

5、 韩方专门医师的任用以及解雇等的相关记录

② 本款第一条的2号到5号材料需要保留5年。[全文修改2011.11.23]

 

第十三条(韩方培训医院的变更)韩方培训医院院长可以根据在发生的事由,向其他的韩方培训医院院长所属的韩方专门医师申请培训。

1、 根据第十六条取消制定韩方培训医院的情况

2、 韩方培训医院的部分门诊科根据第六条1款规定,专门科目分类没有达到指定标准,调整专门科目的韩方专门医师的定员的事由发生的情况

3、 除此以外的不得已的事由引起的,培训中的韩方专门医师难以在韩方培训医院持续进行培训的情况

[全文修改2011.11.23]

 

第十四条(严禁兼职)韩方专门医不能开设医疗机构或者兼职。[全文修改2011.11.23]

 

第十五条(韩方培训医院院长的指导监督)保健福祉部部长可以对韩方培训医院院长在韩方专门医师培训方面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培训相关事项。[全文修改2011.11.23]

 

第十六条(取消指定等)保健福祉部部长对于韩方培训医院发生的以下行为可以取消指定韩方培训医院,或者令其在法定营业范围内六个月营业停顿,或者命令修改设施。

1、 根据第六条没有达到韩方培训医院标准的情况

2、 根据第八条超过韩方专门医师的定员,任用韩方专门医师的情况

3、 违反第十二条没有制定规定保管材料的情况

4、 根据第十五条违反保健福祉部部长指示的情况

[全文修改2011.11.23]

 

第十七条(听证)保健福祉部部长想根据16条取消韩方培训医院的指定一定要进行听证。

[全文修改2011.11.23]

 

第十八条(韩医师专门医师资格的认证)

① 想接受韩医师专门医的资格认证的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并且通过保健福祉部部长设置的韩医师专门资格测试。

1、 作为韩医师完成本法令规定培训的人

2、 根据第四条第二款,作为韩医师,结束培训并且得到保健福祉部部长认证的人

② 根据第一条第二款相关人员在韩方培训医院有四年以上培训指导的经验,在保健福祉部令的基础上,虽然有第一条,但是在韩医师专门的资格考试中部分考试科目可以免试。

③ 保健福祉部部长可以根据第一条,在保健福祉部令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医疗法]第28条1款韩医师会让实施韩医师专门医资格测试。

④ 韩医师专门考试的方法、考试步骤以及除此以外的必要事项由保健福祉部令规定。

[全文修改2011.11.23]

 

第十九条(资格证的发送)保健福祉部部长根据第十八条给予韩医师专门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在考试合格者发表日之后2个月内,根据专门科目的种类发送韩医师专门资格证。

[全文修改2011.11.23]

 

第二十条(业务的委托)

① 保健福祉部部长可以在以下范围内根据[医疗法]第52条委托给设立韩方医院相关团体。

<改正2013.9.3>

1、 第5条4款以外的部分培训年度变化的报告接受事宜

2、 根据7条为了指定韩方培训医院进行的资料调查

3、 根据8条为了韩方专门医生的定员政策的资料调查

② 保健福祉部部长第1款规定的业务委托的情况,其内容要进行通告。<修改2013.9.3>

[全文修改201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