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于2019年3月18日发布公告,规定对委托鉴定的进口药品质量检验结果,检验机构的负责人不仅要通知进口商,还要通知韩国药品进出口协会会长。(议案 第七条)
在韩国,药品(国家出厂许可药品,原料药品,韩药材除外的药品及医药外产品)进口商须在通关3日内委托市和道保健环境研究院对首次进口的药品进行检测,收到检验合格报告后药品才能进行销售,但尚未收到检测结果时,同一种产品仍可以通关进口。因此,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修订了部分关于进口药品的管理规定,对经检验的进口药品,鉴定机构的负责人除了要向进口商通报其质量检验结果,还要向负责进口通关的韩国药品进出口协会会长通报其质量检验结果,以防止发生质量检查不合格产品重复进口的行为。
公告具体内容包括:1)修正关于以《药剂师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和第六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药品等安全守则》第60条,第85条第1款;《麻醉药品管理法案》第五十一条和同一执法令第二十条为根据的《进口药品等管理规定》内容。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进口商”改为“进口商及韩国药品进出口协会会长”。2)附则,①(试行日)本告示自公告之日起施行。②(有关质量检验结果通报的适用例)该告示适用于自告示施行后首次提交标准通关预定报告书的药品等。
新、旧条文对比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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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规定 | 修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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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
时间:2019.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