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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于2020年4月7日发布了关于《芬兰禽肉,可食用鸡蛋及蛋加工品进口条件》的部分修正案公告。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认为应当按照《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第11条第2款之规定,制定根据进口卫生评估结果确定从芬兰出口到我国的禽肉,可食用鸡蛋及蛋加工品相关进口条件。

公告具体内容包括:a. 制定原产地条件;b. 制定出口家禽饲养的条件;c. 为出口家禽肉海外作业场所创造条件;d. 为出口食用蛋和蛋加工品创造条件;e. 为出口食用蛋和蛋加工品海外作业场所创造条件;f. 制定残留物质管理规定;g. 制定试验、检查机构管理规定;h. 制定回收和履历管理规定;i. 制定处理,保管运输相关条件;j. 制定违反卫生条件时的措施;k. 列明出口卫生证书的项目;l.(试行日)本告示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时间:2020.4.7

来源: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