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于2020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农产品有害物质分析法》的部分修正案公告。根据农产品等有害物质分析法相关法律委任条款明确化及再研讨期限的到来(2020.4.30),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认为对农产品等有害物质分析法规定的效力应当以2020年7月1日为基准,每过3年期限都需重新进行审查并改善其妥当性。
公告具体内容包括:1)明确公告的目的。2)新设再讨论期限。3)(试行日)本告示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新、旧条文对比图
现行规定 |
修正案 |
Ⅰ. 总则 1.目的 根据《农水产品质量管理法》,《转基因农水产品标识及农水产品安全性调查等规则》,《农产品等安全性调查业务处理要领(食品药品安全处公告)》和《农产品有害物质残留调查要领(食品药品安全处公告)》等有关规定,对农产品,农田,用水,材料等有害物质进行分析,目的是为了提高分析的可信度,保持一贯性,而对必要的诸反射事项作出相关规定。 Ⅱ. (省 略) |
Ⅰ. 总则 1.目的 根据《农水产品质量管理法》第60条至第68条以及《转基因农水产品标识与安全性调查等规则》第9条第3款、第4款及第15条第4款,对农产品,农田,用水,材料等有害物质进行分析,目的是为了提高分析的可信度,保持一贯性,而对必要的诸反射事项作出相关规定。 Ⅱ. (省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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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4.29
来源: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