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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于2020年4月29日发布了关于《畜产品进口许可国家(地区)及进口卫生条件》的部分修正案公告。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认为应当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别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进口卫生评价结果,反映新的进口许可国家和畜产品等。

公告具体内容包括:1)新的进口许可国家和畜产品批准相关现行规定。a.将荷兰,丹麦产牛肉,芬兰产家禽肉添加到表第1项甲目当中。b.新设葡萄牙产食肉加工品至表第1项乙目当中。c.将芬兰产食用蛋添加至表第3项甲目当中。d.将泰国和芬兰产的蛋加工品添加到表第3项乙目当中。2)(试行日)本告示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时间:2020.4.29 

来源: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