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评分: 0 / 5

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
 

原住民的所有权,不管是专有还是共有,都具有外部和内部两个维度。外部维度决定了所有权与外部世界的关系,而内部维度决定了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向外看,原住民专有所有权人与共有所有权人与外部的关系应该是相同的:在任一情况下,相对于其他任何人,所有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向内看,一个群体中的成员是否享有原住民的专有所有权由该群体的实践和法律决定。同样,共有所有权人的内部权利由共有所有权群体之间通过他们各自的土地使用模式,他们各自的法律,和已经达成来管理他们之间关系的任何协议而决定。然而,在每一群体中,成员的权利将由该群体自己的实践和法律来决定。因此,在共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对于土地有两个级别的法律秩序来管理内部权利:所有权群体之间的法律秩序,以及确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每个群体自己的法律秩序。

 

内部适用原住民法是原住民所有权的特征之一,使其真正独特,区别于普通法的土地权益。当涉及原住民的共有所有权时,这种独特性必然不包括规定共同所有权的普通法原则和规则的内部适用。共同共有人和普通共有人,没有特有的法律秩序来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而原住民的所有权人却有法律秩序。原住民所有权的这一特征也意味着共有所有权的内部各不相同,取决于共有所有权的原住民群体的法律和协议。因此,虽然共有所有权的外部方面是相同的,但内部方面必须通过对所有权人的法律秩序的研究来确定,就像所有法律秩序都并非是静态的,它们必须根据通过行使管理权的共有权群体而作出调整。

 

作者:KENT MCNEIL

来源:U.B.C. Law Review, Vol. 48, Issue 3 (October 2015), pp. 821-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