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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5日,巴西、中国、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印度、印度尼西亚、肯尼亚(代表非洲集团)、毛里求斯(代表ACP集团),秘鲁,和泰国代表团举行WTO贸易议题会议,讨论促进TRIPS协议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相互间支持的相关事宜,并向贸易谈判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决议草案。

本次会议指出,WTO各成员方要牢记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贸易相关方面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名古屋协定--遗传资源公正、平等的利益共享》 (名古屋协议)的原则、目标和定义。

会上,与会各国重申对本国的生物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各国强调促进《TRIPS协定》和《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之间相互支持的必要性,认为实施不能与这两项公约各自的目标背道而驰。各国进一步明确,遗传资源的利用过程中,公正、平等的利益共享是CBD三个核心目标之一。

各国还强调,各成员方要确保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利用必须符合遗传资源和[或]相关的传统知识提供国的准入和利益共享的法律规定。这里所谓的提供国是指上述资源的原产国或者按照CBD取得遗传资源的成员国。

另外,各国指出,日本名古屋协定第十七条规定,各成员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建立一种机制,以此来监控遗传资源的使用情况并提高其透明度。包括指定有效的审查机制去合理地收集或接收遗传资源利用的相关资讯,特别是各个阶段的研究、开发、发明、预商业化或商业化。

而且,各国在会议上进行了广泛讨论。总干事介绍了TRIPS协议中关于披露发明中所运用的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实现对这些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各成员国已经认识到,如果没有对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来源披露,则《TRIPS协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就是不完整的。各成员国承认,在专利申请方面建立强制信息披露这样一项法定义务要求,不仅有助于防止遗传资源的滥用和专利的错误授予,同时也可以提高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利用的透明度。

因此,与会各成员国决定修改《TRIPS协定》,以下是与议题相关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对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来源的披露

1、为建立本协议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之间的互助关系,各成员方应注意本协议、《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协定》中关于遗传资源的获取和公正、合理的惠益分享之规定中的目标、定义和原理。尤其是《名古屋协定》中关于事先知情同意权和公正、平等的利益共享的条款规定。

2、如果专利申请涉及遗传资源利用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运用,各成员方应要求申请人披露以下信息:(1)提供这些资源的原产地国家或依据《生物多样性公约》而取得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国家;(2)所利用的这些国家提供的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各成员还应要求申请人提供一份国际认证的、符合标准的证书副本(IRCC)。如果该副本不能在提供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原产国和依据《生物多样性公约》而取得前述资源的国家使用,则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资料证明其遵循了该国关于事先知情同意权和公正、平等的利益共享的立法规定。

3、各成员方应公布依据本条第二款之规定披露的信息,还要及时公布专利申请和专利授予的信息。

4、各成员方应采取合适、有效、相称的落实措施,以便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之义务的现象。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专利申请不应当被受理。

5、如果专利被授予后发现,专利申请人未能披露本条第2款规定的信息,或者专利申请人提交了错误的或者虚假的信息,或者有证据证明专利权申请人获取和利用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违反提供该资源的国家(提供该资源的国家是指这些资源的原产地国家或依据《生物多样性公约》取得遗传资源和[或]相关传统知识的国家)的相关国内法,则各成员方应对其实施制裁,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制裁,以及与损失相当的罚款和损害赔偿。各成员方可采取其他措施和制裁,包括撤销专利,以此制裁违反本条第2款规定之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