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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理事会成员国会议于2011年11月17日召开,会议达成两项协议草案,这两项草案将提交给2011年12月15日至17日举行的日内瓦部长级会议。

各国部长们期望本次大会考虑延长在WTO协议的框架下最不发达国家开始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期限。该期限原本于2013年年中截止。他们也期望在未来两年里继续遏制将非违反之诉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情况。

 

最不发达国家的转型

最不发达国家需要更多的时间以确定他们对援助的需求,并利用援助强化他们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并最终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他们委派首席协调员孟加拉共和国代表,和TRIPS协调员安哥拉代表出席会议讨论。其中,安哥拉代表想让各部长发布一项政治声明。会议指出,只有塞拉利昂、乌干达、孟加拉、卢旺达、塞内加尔、坦桑尼亚这六个国家提交了优先权需要。

一些国家已经表示他们支持延长起始期限,有些国家还补充说,这样有利于最不发达的国家最终完全实现知识产权保护,而保护知识产权反过来也会刺激经济活动。

最不发达国家在2005年确定的TRIPS协议下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定截止日期为2013年7月1日。

2005年的决议还要求最不发达国家确定他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技术援助方面的优先权。这样便于发达国家积极响应,以及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其他机构在技术援助和其它问题上进行合作。

最后期限的延长并不适用于药品专利。2001年多哈回合谈判关于TRIPS和公共健康的宣言将最不发达国家对药品专利的实施期限延长到2016年。

草案

会议中,数量不多的国家组成的小组的非正式磋商下,生成了一个呈交给部长级会议的简短草案。草案指出:“参与协商的各部长请求TRIPS理事会充分考虑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国依照《TRIPS协定》第66.1条延长过渡期的请求,并上报WTO第九次部长级会议。”

如果部长们采纳了这一草案决议,那么这一问题将回归TRIPS理事会加以讨论。

什么是过渡期

过渡期是指,最不发达国家,像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一样接受《TRIPS协定》。但过渡期协议允许这些国家延迟保护知识产权。这意味着只要世贸组织同意,最不发达国家仍然没有保护商标、专利、著作权、地理标志和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的义务。但是如果他们全体,或者其中的几个国家提供某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他们就必须遵守《TRIPS协定》的非歧视性条款。

非违反之诉

世贸协议允许各成员国在认为自身的预期利益受到另一国家的政府行为或在特殊情况下被侵犯时,即使没有任何协议被违反,该成员国也可以提起诉讼。

但世贸组织成员国对于针对知识产权提起非违反之诉是否可行存在意见上的分歧。《TRIPS协定》包含一个提起非违反之诉的临时禁令。这一条款已经被延长了几次,最近的一次就是从一届部长级会议延长到下一届。TRIPS理事会已经同意将这一规定再延长到2013年的第九部长级会议。

美国和瑞士继续申辩,认为TRIPS可以接受非违反之诉,但他们也没有就禁令达成共识。

提交给部长级会议的《TRIPS 非违反和特殊情形之诉》草案表明,“我们感谢TRIPS理事会依据我们2009年12月2日的《TRIPS 非违反和特殊情形之诉》 (WT / L / 783)的决议所做的工作,以及继续对依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3条第(b)款和(c)款的规定而进行的投诉的范围和类型的审查工作。我们还感谢理事会给我们即将在2013年举行的会议所提出的建议。在此之前,依据TRIPS协议的非违反之诉不会被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