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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8月18日
生效日期1975年8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中、柬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和革命团结,发展两国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经过亲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无偿提供成套项目、一般物资和技术合作项目。
上述成套项目的数量、名称、规模,一般物资的品种、数量以及技术合作项目的内容,由双方另行换文确认。
第二条 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中国向柬埔寨提供的成套项目和技术援助的范围是:
一、供应成套工艺设备、辅助设备和专用工器具。
二、供应柬埔寨尚不能解决的建筑和安装材料、试生产原材料及施工机具,具体供应的数量、期限,双方另行商定。
三、进行考察、规划,编制设计,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帮助培训实习生。
第三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成套项目,其具体执行期限、设备材料供应、派遣技术人员、培训实习生等具体事宜,由双方指定机构另签相应文件,组织实施。
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有关一般物资和技术合作项目的具体事宜,由双方指定机构另行商定。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八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柬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柬埔寨王国民族团结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邓 小 平              乔 森 潘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