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伊拉克共和国外交部谅解备忘录
2007-06-21 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伊拉克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共识:
第一条
双方建立政治磋商制度,根据需要和可能,在两国首都轮流举行高级官员会晤,就双边政治、经贸、文化等领域的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进行磋商。
第二条
双方高级官员利用出席各类国际会议的机会,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协调和合作。
第三条
双方指示各自国家派驻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代表机构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和协调。
第四条
双方可以在培训外交人员、新闻、研究等领域进行经验交流,探讨合作。
第五条
磋商日期和议题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六条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备忘录,则本备忘录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在有效期内,经双方同意可对本备忘录进行修改。
本备忘录于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伊拉克共和国
外交部 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杨洁篪 伊萨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