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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二○○一、二○○二、二○○三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2001-05-14 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根据1959年4月4日在巴格达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为加强两国间的文化关系,同意签署2001、2002、2003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高等教育

第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和高等学院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其中包括签订双边协议、交换科技资料和有关人员互访。

第二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内,中方向伊方提供的奖学金数额为40人/年,即每年伊在华学习的学生总人数不超过40人。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条


在本计划执行期内,伊方每年向中方提供2名研究生奖学金名额和2名在为外国人开设的阿拉伯语学校学习的奖学金名额,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双方鼓励互换各个领域的图书和印刷品。

第五条


双方鼓励有关人员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各种会议、学术研讨会和培训班。

二、普通教育

第六条


双方在下列领域互换教育印刷品、出版物和期刊:
1.在职培训。
2.教育管理。
3.有关工业教育、实验材料和教学设备的简介。
4.有关理工科教学大纲和教授方法。
5.教育体制。
6.各阶段学业证书样本。
7.学制、考试制度及试卷样本。
8.校舍建设及规划的宣传品。

第七条


双方为教育工作者代表团互访提供机会,在下列领域进行考察:
1.师资培养。
2.教育规划机构。
3.教材印刷。
4.重点生培养。
5.教育管理的新经验。
6.考试方法。

三、文化

第八条


1.双方互换图书、印刷品和期刊。
2.双方图书馆、档案领域人员互访,交流经验和信息,进行合作。
3.两国图书、档案馆在参加会议和科技研讨会期间进行协调。

第九条


1.双方互办文化周,内容包括:民间舞蹈和音乐演出、书展、诗歌会和研讨会。
2.双方互派一个由3至5人组成的文化官员代表团访问,旨在考察两国文化发展状况。
3.双方使用各自语言共同出版根据两国总体政治和文化传统选择的图书。

第十条


1.双方互办一个造型艺术展(个人或团体),各派2名随展人员。
2.代表团互访,以考察博物馆和布置展览的方法和技巧。
3.交换有关造型艺术和艺术博物馆方面的印刷品、图书和出版物。
4.在华为伊方培训艺术领域的干部。
5.在华为伊方培训文献整理、信息和博物馆收藏方面的干部。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
1.在文物领域共同工作。
2.双方互派由3至5位文物专家组成的代表团访问,以增进文物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3.互派在文物勘查、修缮、博物馆工作和文物保护方面的专家访问。
4.互换两国文物局出版的印刷品和出版物。
5.文物领域专家互访,参加文物、博物馆和修缮方面的会议和讲座等。
6.加强在归还失窃文物方面的合作,签订双边协议。
7.两国文物部门就归还被两国有关机构查缴的走私文物进行直接谈判。
8.重视对两国间走私文物情况跟踪,并互通情况。

第十二条


1.双方互派一个3人组成的儿童专家代表团访问,交流两国儿童文化工作方面的经验。
2.在儿童期刊、图书出版领域借鉴中国专家的经验。
3.两国互办儿童画展及儿童画家作品展。
4.中方尽可能向伊儿童文化出版社提供出版儿童图书和杂志,特别是有关书写、印刷和出版原材料方面的帮助。
5.互办儿童图书和杂志展览。
6.伊方参加中方在儿童出版领域举办的培训班。
7.有选择地出版对方国家儿童作品。
8.中方为伊方培训儿童动画领域的文学、技术专业干部,伊方借鉴中方在此领域的先进经验。
9.向伊拉克儿童文化出版社提供中国出版的阿拉伯文儿童出版物。
10.两国儿童文化机构开展互利合作。

四、新闻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在广播、电影、电视方面开展合作,并在适当时候由双方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具体合作内容将根据协议实施。

第十四条


1.继续执行两国通讯社之间业已签署的双边合作协定。
2.伊拉克通讯社记者参加中国政府举办的邀请世界各国记者出席的会议和国际、国内活动。

第十五条


双方在报刊彩印领域交流技术经验。

五、体育

第十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体育界开展合作与交流,具体事宜由双方体育机构或协会直接协商。

六、费用、总则

第十七条


(一)短期访问:
1.派遣方承担往返国际旅费(另有协议除外)。
2.接待方承担食宿、交通和在政府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并根据两国现行规定提供零用费。
(二)奖学金:
1.派遣方承担国际旅费(另有协议除外)。
2.接待方承担学费、食宿费、紧急医疗费和月生活费。
3.学生必须遵守两国大学现行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展品运输


1.送展方承担展品运往展地和运回的费用。
2.双方就保护展品安全的措施签署协议。
3.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境内各地展出的运输费、展览组织费。

第十九条


派遣方至少提前3个月将本计划确定的互访代表团名单、人员简历、访问计划、所用语言和抵离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二十条


双方可就未列入本计划内的代表团互访及交流活动的可能性进行研究。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通过外交途径商定举办本计划外的其他学术、文化、教育、体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双方在签署新的执行计划前,继续执行本计划条款。
本计划于二○○一年五月十四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和阿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孙家正                胡马姆.阿十杜.哈利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