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1986-04-25 失效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友好关系,以及两国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以一切必要手段和措施在经济技术合作方面发展和扩大这一关系的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为了执行伊拉克今后五年的经济发展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努力通过其各公司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按本协定附表(A)中所列的,经双方用竞争性原则达成协议的项目,承揽堤坝、灌溉、公路、桥梁、铁路、下水道等方面的项目。
二、按照伊拉克转让和执行项目的规定,伊拉克公司将邀请中国公司单独或与有关的伊拉克公司联合或按其他商定的方式对伊方公开招标的或邀请议标的本协定附表(A)中所列的项目提供报价。
三、本协定范围内的两国经济合作方式,根据有关公司间将签订的合同执行。
四、经双方商定,对本协定附表所列项目可进行修改或增加新项目。
第二条
为了密切和扩大两国的贸易关系,中国有关公司向伊拉克公司提供所需的列在附表(B)参考性货单中的商品和材料,或协定有效期内双方在具有竞争能力的基础上商定的商品和材料。
第三条
为了均衡地增加两国的贸易额,双方协议如下:
一、中国的有关公司按照两国有关公司商定的条件进口伊拉克供出口的商品、货物和材料,其中包括硫磺、磷肥、椰枣等,以及在协定有效期内双方商定的其它物品。
二、根据本条款签订的合同与伊拉克欠中国的任何债务不相关联,无论这些债务源于本协定还是源于本协订签订前后的其它协定、安排和合同。
第四条
一、两国政府努力发展两国间的技术科学合作,其中包括在各公司之间转让技术。
二、两国政府保证执行下列技术科学合作项目,并为其提供便利。
--有关公司之间相互交换科技情报。
--两国专业干部互访。
--培训工业、农业、科学和建筑等方面的伊拉克干部。
三、为了实现本条款所列的合作项目,两国的有关方面制定有关这些领域的工作计划,商定执行办法。
第五条
两国的有关方面根据伊拉克有关部门的需要和要求,研究便利中国在伊拉克开展劳务的办法,并就此签订合同。
第六条
一、按本协定第一条,执行两国专业公司商定的项目中全部外汇份额;第二条所签供货合同的货款;第五条所签合作中中方应得的外汇份额都执行延期付款。
二、在本协定有效期内,两国贸易经济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每年商定一次延期付款的条件。
第七条
自本协定开始执行之日起,两国有关部门在四十五天内就执行本协定进行必要的财务安排。
第八条
两国政府鼓励各自的有关机构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博览会或专项展览会,并依照两国的现行法律和规定,为宣传样品、展览品和建展馆所需的器材、设备的进口提供便利。
第九条
为落实和实现本协定的宗旨,在两国贸易经济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年会休会期间,每半年增开一次双方副主席级的会议,集中研究下述问题:
--保证本协定以及将来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各项协议和议定书的良好执行。
--探讨和研究发展两国经济合作的方法。
--建议增补或调整在伊拉克的发展合作项目并监督实施。
--研究制定保证两国贸易额持续增长的年度计划和措施。
--研究制定有关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以及任何一方提出的其它领域的合作的年度计划。
--就开拓新的合作领域向两国政府提出具体建议。
第十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五年。
三、本协定可根据双方协议进行修改。
四、本协定的终止或修改不影响协定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张劲夫 哈桑.阿里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