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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06-2008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2006年6月24日

生效日期2006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为巩固和加强两国的文化关系,根据两国1970年8月在北京签署的文化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同意签署2006-2008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

第一条 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鼓励双边交流,以加强两国友好和文化合作关系。
第二条 双方派文化代表团互访,参加两国的重大文化活动和国庆活动。
第三条 双方鼓励互办艺术展览和文化周。
第四条 双方鼓励互办电影周。在举办中国电影周的同时,举行介绍和交流电影制作技术的专题座谈会。
第五条 双方派戏剧代表团互访,进行业务考察。
第六条 苏方借鉴中方在培养儿童文化工作者方面的经验。双方互派少儿艺术团,开展少儿文化交流活动。
第七条 中方继续为苏方在中国培训杂技学员,为期两年。
第八条 中方向苏方提供学员训练器材,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九条 苏方接待两名中国杂技教练,到苏丹挑选来华接受培训的学员。
第十条 双方继续就互设文化中心事宜进行积极磋商。

二、文物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在人员培训、修复文物、文献和手稿方面交流经验,互换专业学术杂志和出版物,互办展览,出版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互相举办博物馆科技会议和研讨会。

三、基础教育

第十三条 双方互派2-3名教育官员考察对方国家的教育制度。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在下列领域的经验交流:幼儿园及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教育科技、农村教育与普及、计算机网络与教育信息网络、教育评估与考核、工农业领域的职业教育。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交换教科书和教学大纲、交流教材编纂与印刷方面的经验。

四、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 双方互派由2-3人组成的高教代表团进行为期一周的访问,以便了解对方国家的高教制度。
第十七条 中方每年向苏方提供30人/年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名额,即每年的在华中国政府奖学金人数不超过30人,用于支持苏丹大学教师来华进修或攻读研究生学位。苏方每年向中方提供5人/年奖学金名额,用于学习阿拉伯语和伊斯兰研究;5人/年奖学金名额,用于人类学研究,上述奖学金名额可用于双方商定的其他学科。
第十八条 中方向苏方提供实用技术领域的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九条 双方派大学教授、科研人员互访,举办讲座,开展联合研究,借鉴彼此的经验。
第二十条 双方交换参考书、学术论文、教学大纲和学术期刊等出版物,并在远程教育和技术教育领域交流经验。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和科研中心在能源、医药学等领域开展直接合作。
第二十二条 双方在制作教具、实验室设备、电子和实验设备等方面进行合作。

五、新闻出版与通讯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在新闻出版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如互派代表团、互换信息和资料,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翻译、出版对方国家的优秀出版物,鼓励各自出版机构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书展。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在广播电视领域开展节目交换,合作制作节目和技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两国通讯社在新闻和人员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具体事宜由两国通讯社另行协商。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报界之间的人员合作。
第二十八条 双方鼓励举办新闻通讯领域的各类培训。

六、青年

第二十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青年机构和组织加强交往,互换信息、出版物和文献,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协调立场,在开展青年培训方面交流经验。

七、体育

第三十条 双方鼓励两国体育机构就教练事宜进行协调和合作,以便通过有关的体育协会保障双方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体育组织、体育联合会、奥林匹克委员会之间交流技术和管理经验,以了解现行制度。
第三十二条 双方鼓励在体育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在两国举办的体育活动,通过双方有关的体育协会商定。

八、总则

第三十三条 派遣方负担出访代表团人员的国际往返旅费,接待方负担来访人员的食宿和在其国内的交通费用,并负担来访人员突发疾病时的短期治疗费。
第三十四条 派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和保险费用,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保险和布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2006年6月24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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