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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1月25日
生效日期1988年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根据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一日(利历一三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第十一条,为发展两国在新闻、文化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及发展两国人民间业已存在的良好关系,同意签订一九八八、一九八九、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互派记者和新闻代表团,接待方为代表团的访问提供必要的方便。代表团人数、访问期限、日期及有关事宜由两国有关方面另行商定。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两国通讯社之间进行联系,互换国内、国际新闻。
第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电视台、广播电台之间的直接合作。尤其是在两国国庆期间互换反映两国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视听节目。
第四条 双方互派广播、电视代表团(组)访问。具体细节由两国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双方强调发展两国文化、文学方面的合作,相互介绍两国的文学和遗产,并通过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相互提供优秀的文学作品供对方翻译出版,加强两国文学家、作家及艺术家之间的合作。
第六条 双方鼓励文化、造型艺术方面的合作。为此,双方致力于:
1.双方鼓励互办文化周和艺术展览。
2.组织艺术家互访,并举办传统手工业和民间工艺展。
第七条 双方根据各自的可能,鼓励互派民间艺术团参加对方举办的国际文化艺术节。
第八条 双方通过互换和购买影片、鼓励合拍、交流技术和培训的经验,在电影方面进行合作,并参加在两国举办的电影节。
第九条 两国相应的新闻和文化机构可以签订双边的协议或协定。
第十条 双方鼓励在文物的维修和保护方面交流技术经验并互换专家,具体细节由两国有关方面协商。

总则

第十一条
1.两国有关方面就本计划规定项目的联系通过外交渠道进行。
2.新闻、民间戏剧及艺术团体抵达日期、人数及逗留期限至少提前三十天通知接待方。
第十二条 派遣方负担与本计划有关的往返国际旅费及其行李托运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及交通费用。
第十三条 执行本计划的访问人员在突然生病的情况下,接待方负担其急诊医疗费用,需长期治疗及巨额费用者除外。
第十四条 举办艺术展和文化周时,送展方负担展品运输及全部保险费用;承展方提供展厅并负担国内运输的费用。
第十五条 本计划不排除在两国已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的范围内,由双方商定增加的有关新闻、文化合作的其它项目。
第十六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现行的法律制度执行本计划。本计划有效期为三年,经双方同意可续签。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利历一三九七年六月五日)在北京签署,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代   表                 代   表
吴春德              阿卜杜拉.艾哈迈德.哈拉里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