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对外联络与国际合作总人民委员会定期政治磋商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对外联络与国际合作总人民委员会(以下称“双方”),为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友好合作关系,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建立定期政治磋商制度,将根据需要和可能,在两国首都轮流举行高级官员会晤,每年进行一次,就双边关系和两国共同感兴趣的地区和国际问题进行磋商。
第二条 双方高级官员利用出席各类国际会议的机会,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磋商、协调和合作。
第三条 双方将促进各自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就两国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协调和磋商。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无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将一直有效。如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在黎波里拟定并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
社会主义民众国
代 表 对外联络与国际合作
总人民委员会代表
田曾佩 阿米尔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