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斐济群岛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斐济政府聘用中国医生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斐济群岛共和国卫生部,为加强两国在卫生领域的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斐济群岛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斐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中方)同意组派中国医生,受聘于斐济政府。
第二条
中国医生的科别、人数和工作医院,双方以换文形式予以约定,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条
本协议项下所派遣的中国医生需在各自领域内具有专业水平和职称。中方在派出医生六个月前,提供必要的资料供斐方审核。斐方在收到资料后两个月内通知中方审核结果。
斐方可派人赴华对中国医生进行面试,面试结果在两个月内通知中方。斐方人员赴华面试的有关费用(包括旅费和在华食宿费用)自理,中国医生参加面试的有关费用由中方负责。
第四条
面试合格的中国医生离开中国前,双方应就聘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抵斐后即与斐方签订聘用合同。该合同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均受聘用合同规定的条款约束。
中国医生的入斐签证和护照等在中国境内的手续由中方负责办理,斐方提供必要的协助,所需费用由中国医生垫付,在中国医生抵斐后七天内,斐方根据票据面额给予报销。中国医生在斐期间的工作许可、身份证及出境手续由斐方负责办理,有关费用由斐方负担。
第五条
中国医生的工资以斐币支付,在必要时斐方协助中国医生将斐币兑换成美元。
第六条
在中国医生受聘期间,无论是由于斐方或中国医生的原因,如需修改聘用合同,应提前三个月向对方提出,修改内容经中、斐双方同意后生效。
第七条
聘用合同有效期自中国医生开始在斐工作之日起为两年。如斐方或中国医生要求延长合同期限,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在执行本协议期间发生异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中方委托中国驻斐济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与斐方保持联系。
第九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所规定的一切义务之日止。在本协议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续约,另签新协议。
本协议于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斐济群岛共和国卫生部
代 表 代 表
张文康 塔沃拉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