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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的水权是基于他们最早开始对水进行使用,这一权利开创了一个地区的先河。而“原住民”是个相对的名词,水权先于联邦主权存在就足以使原住民享有与美国这一国家相对应的权利。从哲学上看,原住民的权利是基于“时间在先权利优先”的法律格言,这也决定了水法中的先占水权制。但是,早期原住民权利数量的不确定对已经熟悉先占水权的使用者构成威胁,使其面临联邦对权利的保留。然而,原住民的权利构对目前的用水者构成潜在的更大的威胁,因为他们可能会取代联邦水权以及那些州法中先占水权制度下的水权。

 

在大多数西方国家通过的水法中的先占水权制度,取决于四个要素:(1)导流和应用,(2)固定的水量,(3)有益的利用,(4)规定的期限。很长一段时间不使用先占水权会导致其损失。联邦的保留权与这项制度相对立,因为他们不尊重这些基本要求。联邦保留权原则规定,每当美国因特定目的(从而将该土地从公共领域收回)拨出土地时,也就暗示着联邦随之意图保留充分未被占用的水来达到保留土地的目的。

 

JAMES L. MERRILL

来源:Natural Resources Journal 20 Nat. Resources J. (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