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证据已经表明在土著居民的文化和生活背景当中,跨界存在的传统知识是很常见而非例外的。然而有关保护广泛共享的传统知识的议题直到近年才进入到国际议程。2010年的《名古屋议定书》已经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却有些胆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WIPO-IGC)从2009年起就在加快工作进程,以制定有关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国际法律文书,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尚待确定的保护传统知识的草案。解决广泛共享传统知识的问题,对于最终建立有效保护土著居民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来说至关重要。
广泛共享的传统知识
什么是传统知识而什么时候其又形成广泛共享呢?即使目前并没有形成广泛认同的传统知识概念,WIPO-IGC才草案中认为传统知识包括土著居民和当地社区或有关国家不断发展的知识、技术、创新、实践和教学,并以口头或其他方式世代相传,并与农业、环境、卫生保健和土著传统医学知识、生物多样性、传统生活方式、自然资源、传统建筑和施工技术等紧密相关。
虽然难以量化,但是专家之间普遍认为大量特殊传统知识在土著群体之间其实是共享的,包括医药方式、对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利用、种子的保护方式以及有关生物多样性的知识等。即使某些传统知识仍然由如巫师和长老等社区的特定首领秘密掌握,相似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使临近社区之间做出相似的选择。
保护传统知识的国际框架
WIPO-IGC成立于2001年并着眼于用知识产权体系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进行保护。传统知识最早于1992年作为CBD的一部分进行讨论,其重要性目前已得到了明确的认可。CBD要求对传统知识进行利用要经过土著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并进行惠益分享,但是缺乏法律保护的具体要求。《名古屋议定书》继续进行了有关获取和惠益分享的讨论,但是也并未规定对传统知识进行保护的具体措施,如第7条和第12条,都仅规定了对实践进行指导的总体目标。
广泛分布的传统知识所带来的技术挑战
双边协议谈判所面对的主要限制性影响是存在传统知识由三方共享的情形。首先,当不存在唯一的明确的权利主体时,应当如何进行协议的谈判,或者如何获得事先知情同意?其次,即使前一个问题是可行的,若传统知识已经在公共领域公开了,进行协议谈判还仍旧可行或有经济效益吗?最后,当传统知识可以通过各种来源获取到,潜在利益将受到经济压力的何种影响?《名古屋议定书》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有一个好的起点,即将传统知识的分享和保护纳入到了国际层面进行讨论。一些国家的法律框架,如《安第斯共同体第391号决定》和《非洲联盟示范法》,也都承认共享资源和传统知识的问题,但是并未真正克服关键执行问题的挑战。
共享传统知识的不同情况和保护政策的选择
要确定对保护共享传统知识的最有效的政策和法律选择,需要考虑到共享传统知识的不同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传统知识由不同的社区保密使用,却几乎是共享着该传统知识的情况,此时商业秘密政策将成为一个不错的选择。这种政策的优势是商业秘密的保护已经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并且得到了几乎所有国家的立法保护,缺陷则是协议的谈判中需要纳入具体的专业知识,这会增加交易成本,同时还可能导致将持有类似传统知识的社区或个人排除在了协议之外。
第二种情况是传统知识已经进入到了公有领域。这种情况下传统知识无法得到严密的保护,但是却有三种限制其使用的可能性。其一是通过登记系统所实施的防御性保护措施,这种方式无法保证能得到货币性补偿。其二是使用版权保护的派生原则,即“公共领域付费(domaine public pay ant)”,该原则适用于广泛共享的作品、手工艺品和艺术作品,这些创作已经失去了版权保护,但是因一些特殊原因而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以至于有必要得到特殊的政策关注以收取一定的使用费。第三就是实施生物文化圈或社区间的协议,即《名古屋议定书》第12条所约定的那样,这允许有关社区为使用其传统知识资源指定条件,协议并不对第三方具有约束力,但是会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事项提供事前指导。
政策的选择应当考虑到并且能覆盖到包括广泛共享的传统知识在内的各种情况和相关挑战。根据《名古屋议定书》第10条的建议,设立一个国际补偿基金将是一种很实用的方法。这一想法的出处来自于世界粮农组织的《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该条约创建了一个经费补助机制,确保以商业目的使用通过多边贸易体系获取的种子和材料所创造的利益能分享给原产国的农民。现在已经拥有了全球土著社区分布范围和具体位置的相对准确的数据和信息,有趣的是其分布与各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地区几乎完美地重合在一起。
该基金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优势,它事实上认可了对传统知识的获取和使用能够得到补偿,也不需要土著社区和特定商业利益团体之间再进行谈判,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重要的是,土著社区实际上并未将传统知识出售,却能因法律对其价值的认可而获得补偿。最后,传统知识还能继续地自由发展并造福整个社会。
对IGC正在进行的谈判的建议
由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在某种程度上是共享的,因而几乎不存在完全公平的技术解决方案。因此有必要承认一系列互补的非独占性工具的可能性,比如防御性保护、“公共领域付费”计划、生物文化圈或社区间协议,以及补偿机制。IGC的文本草案中有一系列条款都涉及到对传统知识的保护,比如第1.3条、1.4条、2.1条和第10条等。
IGC在今年2月的会议中关注了有关遗传资源的保护问题。有趣的是在《关于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的合并文件(第2修正案)》的第12条中,认可了相同的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和相关传统知识是共享的,其括号内的内容还包括跨界合作条款,似乎受到了《名古屋议定书》第11.2条内容的影响,规定各方应“适当并努力地与相关土著居民和当地社区进行合作”。
上述条款提供了政策解决方案,但是其言辞仍不具备保护共享传统知识的强烈雄心。一个针对直接或间接使用传统知识的商业从业者的永久性金融机制,能提供具有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以向土著居民的知识贡献进行经济补偿。这种方案不能被视为对其他具有潜在效用的国家或国际方案的替代,但是却能成为由多国参与的选择中的优先选项。
来源:贸易暨可持续发展国际中心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