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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长联合公报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长于2000年7月4日在杜尚别举行“上海五国”元首会晤框架内的第一次外长会晤。
外长们欢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代表参加杜尚别会晤。
会晤是在相互理解和建设性的气氛中进行的。
五国外长总结了1999年8月“上海五国”元首比什凯克会晤以来五国相互协作的发展历程,满意地指出,五国边境地区的军事互信程度提高,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逐步解决,政治、安全领域的合作不断深化,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的共识扩大,贸易交流和经济互利合作进一步发展。
“上海五国”框架内诸多机制的建立与发展,反映了五国人民永做好邻居、好伙伴、好朋友的愿望,体现了以平等合作、互信互利为基础的不结盟、开放和不针对第三国的新型国家关系,丰富了当代外交和区域合作的实践,对维护地区安全与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利于世界多极化趋势的发展和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的建立。
五国外长指出,上述观点已载入五国元首会晤总结性文件--《杜尚别声明》草案。文件还为进一步加强和发展相互协作指明了方向,确定了这方面的具体任务及切实可行的实施途径。
五国外长认为,为确保“上海五国”元首会晤更有成效,协调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合作,有必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上海五国”框架内的协作机制。
五国外长为此商定,今后每年会晤不少于一次,轮流在五国举行,就世界和地区形势的迫切问题交换意见,同时五国外交部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磋商。
五国外长同意就“上海五国”框架内的相互协作问题建立国家协调员理事会。理事会将在其制定并通过的章程基础上开展工作。五国外长赞成今后赋予理事会“上海五国”工作机构地位,并为此缔结五方相关协定。

五国外长认为,五国开展经济合作不仅是五国应对经济全球化客观形势的需要,也是从根本上加强本地区安全与稳定的关键所在,是加快五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五国外交部将为加强五国多边和双边经贸合作给予全力协助,并创造便利条件。
五国外长对中国同哈萨克斯坦、中国同吉尔吉斯斯坦彻底解决边界问题表示欢迎,并指出,中国同俄罗斯、中国同塔吉克斯坦将以有关目前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继续谈判,以尽早全面解决剩余的边界问题。五国外长相信,以中国为一方和以俄、哈、吉、塔为另一方的世界上最漫长的陆地边界线,将成为紧密连结五国人民友谊的纽带。
五国外长对民族分裂主义、国际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活动的日益猖獗深表忧虑,认为上述势力是地区安全与稳定的主要威胁,有必要通过双边和多边协作加强这方面的合作,包括“五国”签署相应的条约和协定。
五国外长高度评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对维护中亚地区稳定所作的贡献,重申支持它们提出的有利于加强本地区和全球安全的倡议及努力,包括建立无核武器区和加强亚洲信任措施的努力。五国外长反对任何外部势力采取的可能导致本地区形势复杂化和尖锐化的活动。
五国外长对塔吉克斯坦冲突调解进程的顺利结束和实现民族和解表示欢迎,支持塔政府和人民为维护国家独立与主权、保障冲突后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所作的努力。

五国外长对霸权主义抬头,用强权政治解决冲突,局部战争和地区冲突迭起,人类面临的挑战增多等现象表示忧虑。
五国外长强调,在当前形势下,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原则和国际法准则,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确保世界和平与稳定,实现人类共同发展与繁荣的重要基础。五国外长指出,俄罗斯和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保障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五国外长认为,尽管困难重重,世界仍将继续向多极化发展。五国将在国际战略问题上加强协作,反对任何形式的“新干涉主义”。五国外长声明坚决反对以保护人权和人道主义为借口干涉主权国家内政的任何行为和企图,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应与各地区和各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
五国外长重申,支持联大1999年通过的“关于维护和遵守《反导条约》”的决议,强调这一条约应得到全面和不折不扣的遵守,反对违反该条约的任何企图。各方指出,在亚太地区部署集团性的封闭的战区导弹防御系统将破坏该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五国外长对阿富汗局势表示关注,呼吁交战各方为人民和国家的最高利益早日坐下来谈判,以实现民族和解。五国外长反对任何外部势力利用阿富汗及其领土从事危害本地区安全的活动。
五国外长声明,支持中国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和俄罗斯解决车臣共和国问题的原则立场。
五国外长指出,“上海五国”框架内的协作是不结盟、不排外、不针对第三国的,它为维护地区安全与稳定作出重要的贡献。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   长               外   长
艾.阿.伊德里索夫           唐家璇
(签 字)               (签 字)
吉尔吉斯共和国             俄 罗 斯 联 邦
外   长               外   长
穆.桑.伊马纳利耶夫          伊.谢.伊万诺夫
(签 字)               (签 字)
塔 吉 克 斯 坦
外   长
塔.纳.纳扎罗夫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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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1994年1月27日签字并于同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与蒙古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三方),为巩固和发展三国睦邻友好关系,遵循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使三国边境地区成为持久和平和友好合作的地区,基于以条约确定三国国界两个交界点的必要性,根据一九九一年五月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中苏国界东段的协定》及有关中俄界约、一九七六年十月十九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关于苏蒙边界西段条约,自塔班.包格德.乌拉(塔班包格德)4104.0米高地至阿斯哈欣.塔班.夏尔(阿斯嘎腾.塔湾.夏尔)及其东段自大萨彦山脊(伊赫.萨彦.努尔)上2855.8米高地至塔尔巴干达呼敖包(塔尔巴干.达呼)》及一九六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商定如下:
第一条 中俄蒙国界东端交界点位于塔尔巴干达呼敖包的中心,645.0米高地上。该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希林浩来音乌拉709.0米高地以北约14.8公里,俄罗斯联邦境内741.4米高地以南约5.0公里,蒙古国境内692.4米高地东偏东北约6.1公里。
在三国国界东端交界点上设立界标(即“塔尔巴干达呼”零号单立界桩)。
三国国界东端交界点的直角坐标待测量后确定。
第二条 中俄蒙国界西端交界点位于奎屯山山顶(塔班.包格德.乌拉,塔班包格德乌拉)4082.0米(4104.0米)高地上。该点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3608.0米高地北偏东北约4.8公里,俄罗斯联邦境内3511.5米高地西偏西南约9.4公里,蒙古国境内3884.0米高地西偏西北约6.1公里。
缔约三方商定,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在实地不设标志。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的直角坐标待测量后确定。
第三条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的三国国界东端交界点标绘在俄方一九八一年版1∶10万地图上(附件一)。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的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标绘在俄方一九八二年版的1∶10万地图上(附件二)。上述地图作为本协定的附件。以上所述距离和高程均从上述两图上量取。
方位物的地理名称用中、俄、蒙三种文字注明。
第四条 为了确定中俄蒙国界两个交界点的具体位置,缔约三方决定成立联合工作小组,负责起草三国国界两个交界点的叙述议定书,绘制比例尺为1∶1万的东端交界点的叙述议定书附图、比例尺为1∶2.5万的西端交界点的叙述议定书附图,在东端交界点上树立“塔尔巴干达呼”界标,并填写该界标登记表。
上述叙述议定书及其附图和界标登记表由缔约三方代表签署。上述文件生效后,联合工作小组的工作即告结束。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在乌兰巴托签署,一式三份,每份都用中、俄、蒙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注:附图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蒙 古 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裴家义      谢.谢.拉佐夫     扎.乔音霍尔
(签字)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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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叙述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三方”),鉴于中俄蒙三方联合工作小组根据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确定了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的位置,议定下列条款:
第一条 中俄蒙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位于奎屯山(塔班包格德.乌拉,塔班包格德乌拉)4082.0米山顶上。该点位于中国境内3550.0米高地东北4002米处,俄罗斯境内3266.3米高地南偏东南2297米处,蒙古国境内3828.2米高地西偏西北1865米处。
该点的坐标为实地测定,其测量中误差不超过5米,其高程由一九八二年苏联出版的1:10万地图上读取。坐标和高程分别采用一九四二年坐标系和波罗的海高程系。
西端交界点的地理坐标为B=49°10′13.5″(北纬),L=87°48′56.3″(东经)。
直角坐标为X=5448994.9米,Y=15559477.9米。高程为4082.0米。
由于该点位于终年积雪的雪山上,难以通行,缔约三方商定不设界标。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蒙古国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的位置用红色圆圈、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地区的国界线用红线标绘在比例尺为1:2.5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蒙古国国界西端交界点地区图》上,该地图作为本叙述议定书的附件。
第三条 自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起国界线的走向为:
中俄国界线沿阿尔泰山(南阿尔泰山岭、蒙古阿尔泰努如)的分水岭先向西南再大体向西行;
俄蒙国界线沿赛留格木岭(塞尔海木努如、赛留格木岭)分水岭先向东北再大体向东行;
中蒙国界线沿阿尔泰山脉(蒙古阿尔泰努如、蒙古阿尔泰山岭)分水岭先向南偏东南再大体向南行。
第四条 本叙述议定书在缔约三方各自履行本国有关法律程序后,并自最后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叙述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三份,每份都用中文、俄文和蒙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蒙  古  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张德广        罗高寿     达格瓦.查希勒冈
(签 字)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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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蒙古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三国国界东端交界点叙述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蒙古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三方”),鉴于中蒙俄三方联合工作小组根据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确定了三国国界东端交界点位置并树立了塔尔巴干达呼界标,议定下列条款:
第一条 中蒙俄三国国界东端交界点位于645.0米高地上的塔尔巴干达呼(塔尔巴干达呼、塔尔巴干.达赫)敖包的中心,该点位于中蒙国界线上的639号界桩北偏东北8.7米处,蒙俄国界线上的964号界桩南偏东南759.7米处,中俄国界线上的1号界桩西北147.8米处。
该点的坐标为实地测定,其测量中误差不超过1米,高程由一九八一年苏联出版的1:10万地图上读取。坐标和高程分别采用一九四二年坐标系和波罗的海高程系。
东端交界点的地理坐标为B=49°50′42.3″(北纬),L=116°42′46.8″(东经)。
直角坐标为X=5523751.6米,Y=20479357.0米。高程为645.0米。
第二条 三方联合工作小组在三国国界东端交界点处塔尔巴干达呼(塔尔巴干达呼、塔尔巴干.达赫)敖包中心上方设立了塔尔巴干达呼“0”号界标。
塔尔巴干达呼界标由三面体花岗岩桩身、金属支架和钢筋混凝土基座组成。
该界标的式样及规格图以及该界标的登记表作为本叙述议定书的附件。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蒙古国和俄罗斯联邦国界东端交界点的位置用红色圆圈、三国国界东端交界点地区的国界线用红线标绘在比例尺为1:1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蒙古国和俄罗斯联邦国界东端交界点地区图》上,该地图作为本叙述议定书的附件。
第四条 自三国国界东端交界点起国界线的走向为:
中蒙国界线以直线,向南偏西南行至中蒙国界线上的639号界标;
蒙俄国界线以直线,向北偏西北行至蒙俄国界线上的964号界标;
中俄国界线以直线,向东南行至中俄国界线上的1号界标。
第五条
一、缔约三方应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塔尔巴干达呼界标,以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毁灭。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改变该界标的位置、形状、规格和在交界点处设立新界标。
二、塔尔巴干达呼界标的基座和金属支架部分由蒙方和俄方负责维护和维修。界标的桩身部分由中方负责维护和维修。
三、如果缔约一方发现塔尔巴干达呼界标被移动、损坏或毁灭,应尽速通知其他两方。恢复和修理该界标应根据本界标登记表中的有关数据,并在各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由负责维修的一方进行。
四、缔约三方可根据需要对塔尔巴干达呼界标进行联合检查。
五、缔约三方应把对于塔尔巴干达呼界标进行的检查、修理和恢复的结果写成共同记录,经缔约三方代表签署后即成为本叙述议定书的附件。
第六条 本叙述议定书在缔约三方各自履行本国有关法律程序后,并自最后书面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叙述议定书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三份,每份都用中文、蒙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蒙  古  国     俄罗斯联邦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张德广      达格瓦.查希勒冈     罗高寿
(签 字)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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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1999年5月5日签订于阿拉木图并于2000年1月15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三方),遵循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根据一九九四年九月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中俄国界西段的协定》与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的规定,就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位置,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三国国界交界点(以下简称三国国界交界点)在阿尔泰山脉(南阿尔泰山脉)分水岭上,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988年高地北偏东北约2.81公里,俄罗斯联邦境内3086高地西南约3.00公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3339高地南偏东南约2.90公里。
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地理坐标为北纬49°06.9′,东经87°17.2′;直角坐标为X=5442595,Y=15520905,高程为3327。
坐标和高程分别采用1942年坐标系和波罗的海高程系。
第二条 三国国界交界点的位置用红色圆圈标绘在比例尺为1:50000的地图上。上述地图附在本协定之后,并作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的距离和高程以及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地理坐标、直角坐标均系从上述地图上量取的。
第三条 从三国国界交界点起,国界线按有关国家之间的现行边界条约规定行。
第四条 由于三国国界交界点位于终年积雪的雪山上,难以通行,缔约三方商定在该点不设界标。
第五条 缔约三方应在完成为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相互通知。本协定自最后一份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在阿拉木图签署,一式三份,每份都用中文、俄文和哈文写成。如对文本的解释出现分歧,以中文、俄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代表           代表              代表
李辉          尼科拉延科          纳尔巴耶夫
(签字)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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