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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隆迪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关于建立卡盖拉河流域管理和开发组织的协定
(1977年8月24日订于鲁苏莫)

序言

布隆迪共和国政府、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渴望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三国之间的现有合作,受委托开发各种资源,特别是水电、捕鱼、农业、采矿、工业和旅游;
认识到卡盖拉(Kagera)河流域形成了这样一个地理单元,它为沿岸国家间富有成效的合作提供了有价值的基础;
已经为卡盖拉河流域的规划和开发建立了技术委员会,它与联合国开发署和联合国技术合作办公室合作,为流域开发制定了一个指示性计划;
决定利用技术委员会完成的令人满意的研究成果,并有效地促进他们共同努力,以实现这一地区的适宜发展;
确有必要有一个多国家的具有有力结构的制度化组织,以有效地实现共同的愿望;
因此一致同意如下条款:

第一章 组织

第一条

缔约国为此创办和建立了此种组织,名为卡盖拉河流域管理和开发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

第二条

本组织的任务是解决所有与卡盖拉河流域要进行的各种活动有关的问题,特别是下述活动:
(a)水和水力资源开发;
(b)为采矿和工业运行提供水和与水有关的服务,以及其它需要供给的饮用水;
(c)农业和畜牧业的开发,森林和土地的开垦;
(d)矿产的勘探和开采;
(e)疫病的控制;
(f)交通和通信;
(g)贸易;
(h)旅游;
(i)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开发;
(j)渔业和水产养殖业的开发;
(k)工业开发,包括肥料生产,泥煤的勘探和开发;
(l)环境保护。
属于跨国性质的项目,工程或计划均应根据本条予以考虑,条件是:
1.它涉及一个以上的成员国的领土。
2.除了要实施项目、工程或计划的国家外,从项目、工程或计划取得的效益或者服务可全部或部分地通过成员国或在成员国领土内转移或得到。
3.根据本组织的判断,工程大概会产生重大的效应,这些效应无论是有益的还是有害的,它在一个成员国或多个成员国领土的效应不同于举办项目、工程或实施计划所在国的效应。

第三条

本组织的地域管辖范围是卡盖拉河及其支流流域的集水区。
一国政府根据共同协议也可以为本组织划定其他地区,以便促使对流域协调发展所需要的项目、工程和计划进行充分和适当的研究和综合规划,或使上述研究和规划成为可能,这些地区或者是为流域提供服务,或者是从流域获得服务。

第二章 机构

第四条

本组织组成如下:
1.卡盖拉河流域管理和开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2.秘书处。

委员会

第五条

委员会由三名代表组成,每一个国家出一名,每个代表应具有必要的权力,使委员会能够履行下面第七条给它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委员会应每年召开三次例会,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会议将轮流在每一成员国的首都召开,可以根据至少两名代表的要求,在任何时刻召开特别会议。
执行秘书将负责准备和召集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东道国的代表主持,他将担任委员会主席,直到下次例会。

第七条

委员会的权限:
1.决定影响卡盖拉河流域开发的跨国范围的项目、工程和计划中哪一些应进行可行性阶段、最终设计阶段和资金筹措阶段,并批准上述工程。
2.以本组织的名义向国际机构、地区机构或其它机构,或其它政府提出给予技术和财政帮助的请求,并签署协议和承担义务。
3.批准秘书处预算和工作计划并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4.通过自己的工作议事规则和秘书处履行职责规则。
5.控制本组织的财政管理。
6.向政府呈交有关卡盖拉河流域管理开发的建议和立法草案、国际协定和公约。
7.批准一国政府要求秘书处帮助实施纯属一国性质的工作、项目或计划。
决议由一致同意的方式作出。

秘书处

第八条

1.秘书处以本组织的执行机构和资格被授权经常行使职能,它应由一名执行秘书和所需要的工作人员组成。
2.执行秘书由委员会任命,领导秘书处。执行秘书每四年一届,在成员国间轮流担任。
3.秘书处的其他工作人员,根据资格和经验由委员会指定。注意在成员国中公平分配名额。
4.执行秘书及他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将既不寻求也不接收任何政府或本组织外其它当局的指令,无论它是成员国政府还是别的政府,作为本组织的官员,他们应戒除任何可能影响其地位的行动,并只对本组织负责。
5.每个成员国,保证尊重执行秘书和他的工作人员责任的特有的国际性质,并且在他们履行职责中应设法不影响他们。

第九条

秘书处由三个科组成:
(a)研究和统计科;
(b)项目、规划和执行科;
(c)行政管理科。
每个科设一名科长,三名科长均是三个成员国的国民,每个国家出一名,委员会除任命这些科长外,还可终止他们的服务。

第十条

三个科的职责如下:
1.研究统计科:档案与检索,实验,图书与资料服务,研究与出版。
2.项目、规划和执行科:综合规划、环境保护,工作和现场操作,项目与计划的执行。
3.行政管理科:人事管理与培训,采购设备,车辆和设施管理,行政服务,预算和财政管理,公共关系。

第十一条

秘书处在委员会的指导下,为流域的开发拟定、修正和维护综合规划。在可能的时候,有关流域内或影响流域国家的项目、工程和活动的技术资料,应由有关政府定期通知秘书处,以使它能够根据上述活动的纯粹一国性质或根据这些活动对综合流域规划的影响提出意见和观点。每当一国的政府要求秘书处帮助研究纯粹一国性质的项目、工程和计划时,这种帮助应经委员会批准。
双边性的项目、工程和计划可以由有关政府实施,但其他成员国必须经常保持对上述这类活动的通晓。

第三章 总部和地区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组织的总部应设在卢旺达共和国的基加利(Kigali)。卢旺达政府应依照其能力,为秘书处行使职能提供所需要的设施,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住房,直到本组织处在能够提供它的住所时止。租金和提供的设施,由卢旺达政府资助支付。

第十三条

本组织将在每个成员国的领土上建立地区性的秘书处办公室,秘书处总部所在国除外。东道国政府将依照它的能力为地区性办公室开展活动提供所需设备以及工作人员的住房,直到本组织能够提供它的住房时止,同样,租金和提供的设备费用将由东道国政府资助支付。

第十四条

执行秘书保证所提供的房屋租金和设备是符合本组织制定的有利于其职员的标准定价的。

第四章 财政上的资助

第十五条

1.秘书处工作所需要的资金,按照委员会批准的年预算按照以下比例,由成员国资助:
(a)布隆迪共和国25%;
(b)卢旺达共和国35%;
(c)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40%;
2.成员国的年资助额,提前半年可兑换货币付给指定的委员会银行账户。满足秘书处总部和地区办公室的所在地的当地开支,按照上述第十三条规定和预算分配,可以从东道国政府应付的总额中扣除,并且就地储存在不可兑换的本组织账户中。

第五章 合法地位,特权和豁免

第十六条

本组织在每个成员国的领土内享有为履行它的职责和实现它的目的所需要的合法实体地位。执行秘书处将是本组织的合法代表。

第十七条

本组织、委员会的成员和秘书处的成员在总部和在每个成员国享受所需要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以完成他们的活动。委员会将确定秘书处人员享受上述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类别。

第六章 总则

第十八条

在应用本协议产生争议时,争议应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协商解决,协商失败时,争议双方应采用非洲统一组织宪章所规定的办法。

第十九条

本协定由乌干达公开保存。

第二十条

本协定可以由成员国改正和修正。

第二十一条

本组织解散时,清理本组织的清理人应由成员国商定产生,以评定和分配已关闭的本组织的资产和债务。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将在最后一国批准书交卢旺达政府保存之日起30天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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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安提瓜和巴布达外交部、巴哈马国外交部、巴巴多斯外交外贸部、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外交部、

牙买加外交外贸部、圣卢西亚外交和国际贸易部、苏里南共和国外交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外交部建立磋商机制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中方”)和安提瓜和巴布达外交部、巴哈马国外交部、巴巴多斯外交外贸部、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外交部、牙买加外交外贸部、圣卢西亚外交和国际贸易部、苏里南共和国外交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加方”),
意识到世界各国、各地区急需加强相互合作以促进人类在和平与公正的环境中向前发展;
意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勒比国家均强烈希望进一步发展双边与地区间业已存在的友谊与合作;
希望建立一个论坛,以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勒比国家进行更好的交流和磋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不影响继续通过正常外交渠道保持传统联系的情况下,将就国际问题、双边关系以及双方共同关心的其它事宜每两年举行一次磋商,以实现各自的目标,并协调双方经济、社会、文化和科学发展的有关活动。
通过磋商作出的决定应作为建议向各自政府呈交。

第二条

参加磋商的代表团由本协议签字国的外交部常秘或副部级官员率领。经双方同意,可举行外长级特别会议。磋商将在中国和本协议的加勒比签字国间轮流举行,其日期和议事日程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条

本协议应在其有效期内,向其它加勒比共同体国家开放签字。

第四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第五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签字国如欲退出本协议,应将其退出意愿书面通知协议其它各签字国。该通知自发出六十日后生效。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并自动延长五年。在本协议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书面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有效期将自动顺延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议上签字,以资证明。
本协议于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在纽约签订,一式九份,每份均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安提瓜和巴布达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王英凡              帕特里克.艾伯特.刘易斯


巴哈马国外交部           巴巴多斯外交外贸部
代   表            代   表
安东尼.查尔斯.罗勒       琼.伊芳妮.克拉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外交部      牙买加外交外贸部
代   表            代   表
塞缪尔.鲁道夫.英萨纳利     梅格纳.帕特里厦.达兰特


圣卢西亚外交和国际贸易部     苏里南共和国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朱利安.罗伯特.亨特       萨布哈斯.钱德拉.曼格拉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外交部
代   表
乔治.W.麦肯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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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安提瓜和巴布达外交部、巴哈马国外交部、巴巴多斯外交外贸部、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外交部、牙买加外交外贸部、圣卢西亚外交和国际贸易部、苏里南共和国外交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外交部建立磋商机制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中方”)和安提瓜和巴布达外交部、巴哈马国外交部、巴巴多斯外交外贸部、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外交部、牙买加外交外贸部、圣卢西亚外交和国际贸易部、苏里南共和国外交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加方”),
意识到世界各国、各地区急需加强相互合作以促进人类在和平与公正的环境中向前发展;
意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勒比国家均强烈希望进一步发展双边与地区间业已存在的友谊与合作;
希望建立一个论坛,以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勒比国家进行更好的交流和磋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不影响继续通过正常外交渠道保持传统联系的情况下,将就国际问题、双边关系以及双方共同关心的其它事宜每两年举行一次磋商,以实现各自的目标,并协调双方经济、社会、文化和科学发展的有关活动。
通过磋商作出的决定应作为建议向各自政府呈交。

第二条

参加磋商的代表团由本协议签字国的外交部常秘或副部级官员率领。经双方同意,可举行外长级特别会议。磋商将在中国和本协议的加勒比签字国间轮流举行,其日期和议事日程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条

本协议应在其有效期内,向其它加勒比共同体国家开放签字。

第四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第五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签字国如欲退出本协议,应将其退出意愿书面通知协议其它各签字国。该通知自发出六十日后生效。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并自动延长五年。在本协议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书面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有效期将自动顺延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议上签字,以资证明。
本协议于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在纽约签订,一式九份,每份均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安提瓜和巴布达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王英凡             帕特里克.艾伯特.刘易斯
巴哈马国外交部         巴巴多斯外交外贸部
代   表           代   表
安东尼.查尔斯.罗勒      琼.伊芳妮.克拉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外交部     牙买加外交外贸部
代   表           代   表
塞缪尔.鲁道夫.英萨纳利    梅格纳.帕特里厦.达兰特
圣卢西亚外交和国际贸易部    苏里南共和国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朱利安.罗伯特.亨特      萨布哈斯.钱德拉.曼格拉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外交部
代   表
乔治.W.麦肯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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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安提瓜和巴布达外交部、巴哈马国外交部、巴巴多斯外交外贸部、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外交部、牙买加外交外贸部、圣卢西亚外交和国际贸易部、苏里南共和国外交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外交部建立磋商机制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中方”)和安提瓜和巴布达外交部、巴哈马国外交部、巴巴多斯外交外贸部、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外交部、牙买加外交外贸部、圣卢西亚外交和国际贸易部、苏里南共和国外交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加方”),
意识到世界各国、各地区急需加强相互合作以促进人类在和平与公正的环境中向前发展;
意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勒比国家均强烈希望进一步发展双边与地区间业已存在的友谊与合作;
希望建立一个论坛,以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勒比国家进行更好的交流和磋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不影响继续通过正常外交渠道保持传统联系的情况下,将就国际问题、双边关系以及双方共同关心的其它事宜每两年举行一次磋商,以实现各自的目标,并协调双方经济、社会、文化和科学发展的有关活动。
通过磋商作出的决定应作为建议向各自政府呈交。

第二条

参加磋商的代表团由本协议签字国的外交部常秘或副部级官员率领。经双方同意,可举行外长级特别会议。磋商将在中国和本协议的加勒比签字国间轮流举行,其日期和议事日程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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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应在其有效期内,向其它加勒比共同体国家开放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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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第五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签字国如欲退出本协议,应将其退出意愿书面通知协议其它各签字国。该通知自发出六十日后生效。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并自动延长五年。在本协议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书面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有效期将自动顺延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议上签字,以资证明。
本协议于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在纽约签订,一式九份,每份均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安提瓜和巴布达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王英凡             帕特里克.艾伯特.刘易斯
巴哈马国外交部         巴巴多斯外交外贸部
代   表           代   表
安东尼.查尔斯.罗勒      琼.伊芳妮.克拉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外交部     牙买加外交外贸部
代   表           代   表
塞缪尔.鲁道夫.英萨纳利    梅格纳.帕特里厦.达兰特
圣卢西亚外交和国际贸易部    苏里南共和国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朱利安.罗伯特.亨特      萨布哈斯.钱德拉.曼格拉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外交部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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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
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在中国政府
贷款项下向坦赞铁路局提供零配件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8月29日
生效日期1980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就坦赞铁路局当前需要提供零配件问题,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本议定书第二条规定的协议下使用人民币二千万元,用于坦赞铁路局向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采购急需的零配件。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提及的二千万元人民币,其中一千万元在中国政府和坦桑政府一九七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一千万元在中国政府和赞比亚政府一九七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第三条 有关执行本议定书的具体事宜,由中国政府指定的公司同坦、赞两国政府指定的机构办理。
第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九日在卢萨卡签订,共三份,每份都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克              姆温吉拉
(签字)               (签字)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钦 库 利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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