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评分: 0 / 5

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曼古拉混凝土制品厂的补充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8月29日
生效日期1980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就一九七六年七月八日在卢萨卡签订的“关于交接曼古拉混凝土制品厂的议定书”中有关该厂产权的变动问题,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同意将双方共有的曼古拉混凝土制品厂的产权全部移交给坦桑尼亚政府。中国政府尊重坦、赞两国政府的上述决定。
第二条 中、坦、赞三国政府同意上述混凝土制品厂(不包括原库存的二十万根轨枕和三千根电杆)人民币五百二十万元的价款全部改由坦桑尼亚政府负担,并将一九七六年七月八日议定书规定的记入贷款内容作以下调整:
一、将已记入一九七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中、赞两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贷款项下的金额减去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
二、将上述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的金额记入中、坦两国政府一九七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贷款项下。
第三条 上述金额的调整,将由中国银行根据本议定书的第二条规定,开具账单,分别通过坦桑尼亚银行、赞比亚银行办理。
第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九日在卢萨卡签字,共三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克          姆 温 吉 拉
(签字)            (签字)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钦 库 利
(签字)

用户评分: 0 / 5

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和赞比亚
共和国三国政府关于坦赞铁路第三期技术合作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80年8月29日
生效日期1980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代表团、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代表团,于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二十九日在卢萨卡就坦赞铁路第三期技术合作问题举行了会谈。会谈是在友好、诚挚的气氛中进行的。现将会谈中商定的问题,纪要如下:
一、三国政府代表团听取了坦赞铁路局总经理和中国铁路专家组长关于坦赞铁路的工作报告,一致同意要注意这两个报告。
坦赞铁路自第二期技术合作以来,在中、坦、赞三国政府的关怀和支持下,由于坦赞铁路局全体职工和中国专家组的共同努力,克服了重重困难,取得了一定成绩。特别值得提及的是,尽管由于暴雨所造成的严重的路基塌陷和桥梁被炸,坦赞铁路两年来还运输了货物一百七十余万吨,输送旅客二百七十余万人次,为坦、赞两国经济的发展和支援南部非洲的解放斗争作出了贡献。三国政府代表团对此表示满意。
三国政府代表团回顾了坦赞铁路的历史,认为中、坦、赞三国在这方面的合作是富有成效的,并愿意继续进行这种合作。
二、中国政府同意:
1.在中、坦桑两国政府一九七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和在中、赞两国政府一九七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贷款项下,各支付人民币一千万元,用于坦赞铁路局向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采购急需的零配件。为此,三国政府之间签订了有关议定书。
2.将中国政府同坦桑尼亚政府、赞比亚政府一九七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签订的机车贷款协定的还款期推迟二年,即改为从一九八二年九月一日至一九八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分五次偿还。为此,三国政府之间签订了有关议定书。
3.派遣一百五十人的专家组,对坦赞铁路的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和物资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为此,三国政府之间签订了有关议定书。
三、对坦赞铁路姆-马段水害的迅速整治和谦比西大桥的修复,是关系到坦赞铁路正常运输的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务须及早整治和修复。坦、赞两国政府表示,在铁路局向货主催收的欠款不够用时,决心对坦赞铁路局提供必要的财政帮助。中国政府同意提供技术帮助,并为配合大桥的修复,督促中国有关公司加速运送已商妥的急需物资。
整治水害所需的物资、施工机械、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方式,将由坦赞铁路局同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另行商签协议。所需资金由坦赞铁路局在坦、赞两国政府帮助下自行解决。
三国政府代表团对坦赞铁路的机车完好率下降表示关心,表示愿意共同研究提高机车完好率的途径。
四、坦、赞两国政府代表团要求中国政府同意将坦赞铁路局欠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的零配件款和价让物资款延期偿还,中国政府代表团允向中国政府报告。中国政府代表团同意将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价让给坦赞铁路的物资中可用但不需要的物资,按原合同所列价格和原施工机械材料离境返回中国的做法,退给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具体做法由三国政府指定的机构商定。
五、坦、赞两国政府代表团表示同意,为了改善坦赞铁路的管理工作,坦、赞两国政府愿意采取下列积极措施:
1.帮助坦赞铁路局向货主收取他们应付的欠款,同时要求铁路局明确规定付款期限,如果货主超过付款期限,要向坦赞铁路局支付利息。
2.责成坦赞铁路局制订货主在运货前或运货的同时或提货时向铁路局交付运费的制度。
3.责成坦赞铁路局采取措施加速车辆周转。为此,坦赞铁路局应尽早同赞比亚铁路局商定对等罚款条款,并将罚款条款纳入现行的过轨协议;同时,坦赞铁路局应同达累斯萨拉姆港口和其他主要货主签订运输协议,该协议应包括超过规定装卸时间的罚款办法。上述办法应报坦、赞两国政府部长理事会和董事会审核批准。
4.责成坦赞铁路局要定期审议运价,及时向坦赞铁路董事会提出调整运价的建议,以确保坦赞铁路局按照良好的商业原则经营其业务。两国政府要支持坦赞铁路局提出的合理和有竞争力的运价。
六、为改进坦赞铁路局的经营管理,三国政府代表团建议坦赞铁路局:
1.在运输方面,加强运输组织指挥,加速车辆周转;加强各项设施的维修养护,保持线路经常处于良好状态;还应提高机车检修速度和质量,加强维修保养,提高机车完好率,以保证运输生产顺利进行。
2.在企业管理方面,认真改善财务管理,加强成本核算,量入为出,控制基本建设费用,压缩非生产性开支;对于运价,应根据坦赞市场物价变动情况和邻近铁路的运价水平及时进行调整,做到铁路运价既有一定的利润,又有竞争力;同时为确保铁路收入,还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收回运费;挖掘企业内部的潜力,坦赞铁路还应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能力;根据实际需要审议补充和修订必要的业务规章制度,提高计划统计工作水平,使其能准确地反映铁路的运营成果。
3.安全生产方面,切实加强生产安全教育,严格劳动纪律,遵守操作规程;认真检查在运输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以便不再发生同类事故。
4.物资供应方面,为保证铁路各项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坦赞铁路对所需的配件和材料,应广开来源,扩大自制配件能力;需由中国提供的专用设备、零配件和材料,应根据有关合同的规定按时付款,并推动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及时供货。
七、三国政府代表团认为,坦赞铁路局训练学校的培训工作,在三国教学人员共同努力下是有成绩的。为便于在训练学校继续进行合作,三国政府签订了议定书。
八、中国政府代表团尊重坦、赞两国政府关于将共有的曼古拉混凝土制品厂的产权完全移交给坦桑尼亚政府的立场。为此,签订了有关议定书。
本纪要于一九八0年八月二十九日在卢萨卡签订,共三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代表团团长              代表团团长
李   克               姆温吉拉
(签字)               (签字)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表团团长
钦 库 利
(签字)

用户评分: 0 / 5

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

莫桑比克共和国、南非共和国和斯威士兰王国关于茵科马蒂和马普托水道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合作的三方临时协定

序言

莫桑比克共和国、南非共和国和斯威士兰王国(以下合称“缔约方”),
牢记南部非洲国家和政府首脑在“面向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宣言中倡导的原则和1982年8月17日签订的《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条约》以及2000年8月7日签订的《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关于共享水道的修正议定书》;
决心贯彻1964年10月13日《南非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有关共同利益河流和归纳那河流计划的协定》中确定的方针。莫桑比克共和国于1975年继承该协定,斯威士兰王国于1967年加入该协定;
牢记通过执行1991年2月15日的《Piggs Peak协定》所达成的合作与理解精神;
考虑到1997年5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所反映的国际法的现代原则和准则;
意识到有关共享水道合作协定的缔结对双方都有利;
决心通过合作和寻求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以满足缔约方对水保护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开发的需要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准;
共同同意以1992年6月12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日程》第18章为基础继续可持续发展;
承认缔约方需要在共享水道利用中达成一致以促使可持续发展;
牢记缔约方人民和政府之间的友好关系,睦邻友好和相互尊重,将会促进为其人民的利益与福利在水体保护与利用方面合作;
考虑本协定的临时性;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为本协定的目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集水区”是指任何降雨通过地表流向一个共同终点的区域。
“紧急状态”是指对缔约方造成严重损害或有即将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危险的情况,这种情况是由自然原因,例如洪水、冰崩解、山崩或地震,或由人的行为所突然造成的。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用于评估计划措施对环境可能影响的国家程序。
“影响”是指由一活动产生的对环境的任何影响。此类环境影响包括对人类健康与安全、动物群落、植物群落、土壤、大气、水、气候、景观、社会经济环境或这些因素的相互作用及由于上面各种因素的改变所产生的对文化遗产或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
“茵科马蒂水道”是指茵科马蒂河流系统,该系统包括Mazimechopes、 Uanetze、Massintonto、萨比、鳄鱼各支流、科马蒂各河和河口。
“马普托水道”是指马普托河流系统,该系统包括彭果拉各支流与乌苏图各河及河口。
“部长”是指缔约方主管水务的部长。
“进行中活动”是指如果属于计划措施,按可适用的国内程序已经由主管当局决定过的任何活动。
“《Piggs Peak协定》”是指主管水务部长于1991年2月15日在Piggs Peak召开的三方部长级会议中缔结的条约。
“计划措施”是指按可适用的国内程序须经主管当局决定的任何活动或对进行中活动的较大变更。
“污染”是指人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共享水道的水在成分或质量上的任何有害变化。
“《议定书》”是指2000年8月7日于温德克签署的《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关于共享水道的修正议定书》。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
“TPTC”是指1983年2月17日在普里特利亚由斯威士兰共和国政府、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建立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的协定所设立的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
“跨界影响”是指由人类活动在一缔约方管辖范围之内由于计划活动所产生的任何有害影响,这种影响的物质来源全部或部分地位于另一个缔约方的管辖范围之内。
“水道”是指地面水和地下水的系统,由于它们之间的自然关系,构成一个整体单元,并且通常流入共同的终点,例如海洋、湖泊或地下水含水层。
第二条 一般目的
本协定的目的在于增进各缔约方之间的合作,以保证茵科马蒂和马普托水道水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第三条 一般原则
为本协定的目的,“议定书”的一般原则应适用,特别是:
(1)可持续利用原则;
(2)公平合理利用与参与原则;
(3)预防原则;
(4)合作原则。
第四条 缔约方的责任
缔约方应单独或适当时共同制定和采取技术的、法律的、行政的和其他合理的措施,以便:
(1)为现代和将来几代的利益,预防、减少和控制地表与地下水体的污染,保护和提高水体及其关联生态系统的质量;
(2)预防、消除、减少和控制跨界影响;
(3)协调管理计划和计划措施;
(4)增强有效和高效用水的伙伴关系;
(5)增强有关水基础建设的安全性并防止事故;
(6)监测和减少洪水与干旱的影响;
(7)提供可能洪水的警报并在洪水期实施已经过协议的应急措施;
(8)建立可比较的监测系统、方法和程序;
(9)交换水资源数量、质量和用水的资料;
(10)促进本协定按其目的和确定的原则执行;
(11)按第十四条的规定实施能力建设计划;
(12)与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各机关及共享水道各机构合作。
第五条 共享水道机构
(1)缔约方之间合作的联合机构应是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
(2)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应行使本协定确定的权利,及缔约方赋予的权利,以便实现本协定中的确立的目的和规定。
(3)为执行本协定的目的,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4)为执行本协定的目的,官方工作语言应是英语和葡萄牙语。
(5)本协定生效以后,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应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正式通过管理其会议的程序规则。在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通过这些程序规则之前,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会议应按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协定的规定办理,同时还应顾及第(3)和(4)款的规定。
第六条 环境保护
(1)缔约方应考虑公认的国际准则和标准,单独地和在适当情况下共同地保护和保全茵科马蒂和马普托水道的水环境。
(2)缔约方应单独地和在适当情况下共同地采取一切措施保护和保全茵科马蒂和马普托水道的生态系统。
(3)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把可能对水道生态系统有不利影响从而对其他缔约方造成重大损害的外来或新的物种引进茵科马蒂和马普托水道。
第七条 可持续利用
(1)缔约方有权在其领土内,对茵科马蒂和马普托水道的水资源进行最佳的与可持续的利用和受益,并同时考虑到有关缔约方的利益,及为现代和将来几代的利益充分保护该水道相一致。
(2)缔约方应通过以下各项协调其管理活动:
(a)交换各自在经验与设想方面的资料;
(b)协调管理计划、方案和措施。
(3)为实现本条的目的,缔约方应遵循第9条确定的附件一规定的流量。
(4)为了进一步实现本条的目的,缔约方应在附件二中说明其在本协定有效期内超出附件一规定范围拟建新项目的意图。
(5)缔约方承诺制定措施,以提高用水效率、合理用水和水保护并通过采用更好的可用技术更大地提高用水效率。
第八条 水质与防止污染
(1)为了保护和保存茵科马蒂水道和马普托水道的水资源,缔约方应以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和在适当情况下通过协调管理计划、方案和措施,继续:
(a)努力制定茵科马蒂水道和马普托水道水资源的一个动态分类系统;
(b)对由协议的水资源动态分类系统达到的水质变量进行分类和指定目标和准则;
(c)选定禁止、限制、调查和监测引入茵科马蒂水道和马普托水道的物质清单;
(d)选定防止、减少和控制可能对包括人类健康与安全,或有益用水或水道中的生物资源在内的对其他缔约方及其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茵科马蒂和马普托水道污染和环境恶化的技术和方法;
(e)执行一项包括茵科马蒂水道和马普托水道的生物与化学方面的定期监测计划,并按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确定的时间间隔,汇报与上述水道水质有关的水生、海洋和河岸生态系统的状态与变化趋势。
(2)在水质目标和标准确定之前,各缔约方应遵守《关于资料交换和水质的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决议》的规定。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可对该决议进行不时的审查。
第九条 水流情势
(1)经同意的茵科马蒂水道水流情势列于附件一,并与《Piggs Peak协定》中确定的水流情势相补充。经同意的马普托水道水流情势也列于同一附件之中。
(2)任何从茵科马蒂水道或马普托水道的引水,无论这些水的利用与地理归宿,应符合附件一所列水流情势和本条约及其各附件的规定。
(3)各缔约方在建立附件一所列水流情势时考虑了以下准则:
(a)地理、水文、气候、生态和每个水道的其他自然属性特点;
(b)维持水道及其关联生态系统质量合格的充足的水量需要;
(c)包括绿化在内的目前和合理的可预见的需水;
(d)具有调节水道水流能力的已建基础设施;
(e)各缔约方之间的有效协议。
(4)每一缔约方在下列短期至中期被认可的需水,特别是:
(a)从茵科马蒂水道和马普托水道或其一向马普托市及其城市地区增加供水对莫桑比克的战略意义;
(b)在乌苏图流域开发下乌苏图小农灌溉工程对斯威士兰的重要性;
(c)在茵科马蒂流域建立和发展新型灌溉农场对南非的重要性。
(5)马普托市必须获得额外水,其额外需水量已在附件一中作了保留。
第十条 干旱与洪水
(1)缔约方同意每年在6个月以内协调其行动并制定措施以减少干旱与洪水的影响。
(2)茵科马蒂水道和马普托水道洪水期和枯水期的水流情势应按第(1)款所指措施进行调节。
(3)缔约方应立刻和以最迅速的手段相互通知洪水危险。
(4)在洪水警报状态时期,受影响的缔约方可以要求其他缔约方采取第(1)款所指措施或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任何经协议的应急措施。
(5)在干旱时期,各缔约方应以协调一致的方式,按第(1)款和第(2)款所指措施管理储水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 意外污染事故与其他紧急情况
(1)缔约方应立刻和以可用的最迅速手段通知其他可能受影响的缔约方、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各机关或其他经授权的机构和主管国际组织在其各自领土内发生的意外污染事故与其他紧急精况,并应以合作防止、减少和消除紧急情况的有害影响为目的立即向受影响的缔约方和主管国际组织提供必要的资料。
(2)缔约方应单独地和在适当情况下共同地制订应急计划,以应付意外污染事故与其他紧急情况,并在适当情况下与可能受影响缔约方和主管国际组织合作立即采取必需的实用措施防止、减少和消除紧急情况的有害影响。
第十二条 资料交换与获得
(1)缔约方应在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内交换有关茵科马蒂与马普托水道水文,水文地质、水质、气象和环境状况可用的资料和数据,以促使这些共享水道的规划、开发与管理。
(2)缔约方应交换有关可能引起重大跨界影响活动的数据、资料和研究报告。
(3)为执行第(2)款,须特别注意的污染物质应如决议中所同意的并应由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进行定期检查。
(4)缔约方应交换资料和相互协商并在适当时磋商计划措施对英科马提与马普托水道状况的可能影响。缔约方应尽最大努力收集和适当时以便利其他接受缔约方使用的方式处理数据和资料。
(5)如果一个缔约方被另一个缔约方要求提供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数据或资料,但该资料的确不是可得的,前者应尽力满足请求,但可附有条件,即要求请求国支付收集和在适当情况下处理这些数据或资料的合理费用。
(6)缔约方应以三方常设技术委员同意的时间间隔相互提供执行本协定必需的茵科马蒂与马普托水道水资源利用、数量、质量和生态状况方面的资料。
(7)缔约方应提出适当措施以保证资料如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协议通过的统一、兼容和可比较。
(8)缔约方应创造必要条件按可适用的国内与国际法以保证本协定所涉及问题的资料对任何合理请求者都是可得的。
第十三条 跨界影响
(1)附件二所列计划措施,不论其位置或由本身或与已建措施累计,对水道具有重大潜在跨界影响,不应在遵守议定书第四条第(1)款规定之前开始实施。
(2)无论何时一个未列入附件二的计划措施有可能造成重大跨界影响或任何缔约方表示对此种影响可能发生存有关切时,该规划措施不应在遵守议定书第四条第(1)款规定之前开始实施。
(3)倘若一项计划措施具有重大跨界影响,缔约方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三方常设技术委员决定的程序考虑跨界影响。
(4)当一进行中的活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跨界影响,并使一缔约方无法遵守本协定第四、八或九条时,有关国内程序应适用。有关缔约方应努力通过对管理计划、方案和措施的协调使问题得以解决。
第十四条 能力建设
(1)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应:
(a)确定执行和监督本协定必要的能力建设计划;
(b)为实施能力建设计划按其重要性优先排序。
(2)为有效执行本协定,缔约方应各自或适当时共同负责保证在各自国家内和共享流域中能力得以加强。
第十五条 争端的解决
(1)缔约方应通过缔约方之间的友好协商和谈判解决本协定各项规定执行、解释和适用中的一切争端。
(2)如果自请求争端谈判之日起一年内争端未得到解决,任一缔约方都可将争端提交仲裁。如果当事各方不能就争端的主题事项达成协议,则主题事项应由仲裁法庭确定。
(3)仲裁法庭应按下列程序规则开庭审理:
(a)仲裁员总数应为三人。
(b)提请仲裁的缔约方应指派仲裁员一人,其他缔约方应指派另一位仲裁员;前述的两位仲裁员共同指定第三位仲裁员,并由后者担任仲裁法庭庭长。
(c)仲裁员应在三个月内指定。如果已过期限,当事任何一方未能指定仲裁员,在一缔约方的请求下,应由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仲裁法庭庭长指派。如果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仲裁法庭的建立与开庭审理未决,则应由国际法院院长进行指定。
(d)如果当事各方指定的仲裁员之间在两个月内就指定最后一位仲裁员发生争议,在一缔约方的请求下,应由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仲裁法庭庭长指派。如果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仲裁法庭的建立与开庭审理未决,则应由国际法院院长进行上述指定。
(e)基于国际法特别是本协定,仲裁法庭应制定自己的程序规则,并应决定当事各方对仲裁费用的分摊。
(f)仲裁法庭应按照本协定和国际法的规定作出裁定。
(g)仲裁法庭可应当事一方的请求,建议必要的临时保护措施。
(h)仲裁法庭关于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的裁定都应以仲裁员的多数票作出。
(i)仲裁法庭裁定应以书面呈交并由所有仲裁员签署。
(j)仲裁法庭裁定具有拘束力。
第十六条 附件
附件均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三方技术委员会建议通过部长决定可对附件一、二、三、四和五进行修正。
第十七条 现有水道协定
各缔约方有关现主题(附件四)的已制订的双边和三边协定只要其不与本协定冲突将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生效、终止和修正
(1)本协定应在本协定保管人收到最后一份履行了缔结国际协定的国内程序之日起生效。
(2)本协定应于2010年或由共同研究支持的茵科马蒂与马普托水道综合协定对有关水道替代之前一直生效。缔约方应遵守附件四规定的期限。
(3)本协定须经由缔约方同意,缔约方通过外交渠道互换照会后可随时修正。生效之日应是最后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协定保管人
(1)莫桑比克共和国应是本协定的保管人。
(2)本协定的保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a)通知缔约方本协定的批准、退出或终止书或与本协定有关的其他信息或宣言;
(b)通知本协定的生效日期;
(c)向联合国秘书处和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秘书处对本协定登记;
(d)向缔约方送达本协定签字与经核证的作准文本副本和其他有关文件。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盖章,以资证明。一式三份,英文和葡萄牙文文本同时作准。
附件一

水流情势

第一条 确定标准
(1)根据本协定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标准确定水流情势。
(2)缔约方对家庭、牲畜和工业用水以及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认可的生态需要予以最优先供水。
(3)如果在系统的水文评估后,得知茵科马蒂与马普托水道比本附件中估计的可用水量更多,缔约方在考虑水量分配时应对第(2)款所述用水予以优先地位。
(4)水流情势的监测必须在适当的测流站进行。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将确定测流站的位置及设备与运行情况。
第二条 茵科马蒂水道
(1)茵科马蒂河流域面积为46740km2,由下列汇水区构成
Komati        11200km2
Crocodile      10470km2
Sabie        7050km2
Massintonto     3430km2
Uanetze       3930km2
Mazimechopes    3970km2
Incomati      6690km2
(2)各汇水区对茵科马蒂水道河口处年平均天然总净径流量(在自然状态下无任何水土利用影响并考虑河道损失的年平均径流量)(年均径流量)3590百万立方米的补给量情况估算如下:
单位:百万立方米
┌─────────┬─────────────────────────────┐
│汇水区      │对年均径流量的补给量                   │
│         ├───────┬──────┬───────┬──────┤
│         │莫桑比克   │南非    │斯威士兰   │合计    │
├─────────┼───────┼──────┼───────┼──────┤
│Komati      │0       │955     │475      │1430    │
├─────────┼───────┼──────┼───────┼──────┤
│Crocodile     │-       │1225    │-       │1225    │
├─────────┼───────┼──────┼───────┼──────┤
│Sabie       │0       │750     │-       │750     │
├─────────┼───────┼──────┼───────┼──────┤
│Massintonto    │10      │10     │-       │20     │
├─────────┼───────┼──────┼───────┼──────┤
│Uanetze      │10      │5      │-       │15     │
├─────────┼───────┼──────┼───────┼──────┤
│Mazimechopes   │20      │-      │-       │20     │
├─────────┼───────┼──────┼───────┼──────┤
│Incomati     │130      │0      │-       │130     │
├─────────┼───────┼──────┼───────┼──────┤
│合计       │170      │2945    │475      │3590    │
└─────────┴───────┴──────┴───────┴──────┘

(3)茵科马蒂河流域内已开发和利用的灌溉面积估算情况如下:
单位:公顷
┌──────┬───────────────────────────────────┐
│流域    │灌溉开发和利用                            │
│      ├───────────┬───────────┬───────────┤
│      │莫桑比克       │南非         │斯威士兰       │
│      ├─────┬─────┼─────┬─────┼─────┬─────┤
│      │开发   │利用   │发展   │利用   │开发   │利用   │
│      │(1991) │(2000) │(1991) │(1991) │(1991) │(1991) │
├──────┼─────┼─────┼─────┼─────┼─────┼─────┤
│Komati   │-     │-     │29100   │24060   │14210   │14060   │
├──────┼─────┼─────┼─────┼─────┼─────┼─────┤
│Crocodile  │-     │-     │42320   │37780   │-     │-     │
├──────┼─────┼─────┼─────┼─────┼─────┼─────┤
│Sabie    │1200   │500    │11590   │9990   │-     │-     │
├──────┼─────┼─────┼─────┼─────┼─────┼─────┤
│Massinbonto │0     │0     │0     │0     │-     │-     │
├──────┼─────┼─────┼─────┼─────┼─────┼─────┤
│Uanetze   │0     │0     │0     │0     │-     │-     │
├──────┼─────┼─────┼─────┼─────┼─────┼─────┤
│Mazimechopes│100    │0     │-     │-     │-     │-     │
├──────┼─────┼─────┼─────┼─────┼─────┼─────┤
│Incomati  │22020   │7410   │-     │-     │     │     │
├──────┼─────┼─────┼─────┼─────┼─────┼─────┤
│Total    │23320   │7910   │83010   │71830   │14210   │14060   │
└──────┴─────┴─────┴─────┴─────┴─────┴─────┘

(4)茵科马蒂河流域实际开发面积与利用面积的年平均灌溉需水量估算情况:
单位:百万立方米/年
┌───────┬──────────────────────────────────┐
│流域     │灌溉需水量                             │
│       ├───────────┬─────┬─────┬──────────┤
│       │莫桑比克       │南    │     │斯威士兰      │
│       ├─────┬─────┼─────┼─────┼─────┬────┤
│       │开发(1991│利用   │发展   │利用   │开发   │利用  │
│       │)    │(2000) │(1991) │(1991) │(1991) │(1991)│
├───────┼─────┼─────┼─────┼─────┼─────┼────┤
│Komati    │-     │-     │271.0   │232.1   │176.0   │174.9  │
├───────┼─────┼─────┼─────┼─────┼─────┼────┤
│Crocodile   │-     │-     │307.3   │281.1   │-     │-    │
├───────┼─────┼─────┼─────┼─────┼─────┼────┤
│Sabie     │12.0   │4.1    │91.3   │80.4   │-     │-    │
├───────┼─────┼─────┼─────┼─────┼─────┼────┤
│Massintonto  │0     │0     │0     │0     │-     │-    │
├───────┼─────┼─────┼─────┼─────┼─────┼────┤
│Uanetze    │0     │0     │0     │0     │-     │-    │
├───────┼─────┼─────┼─────┼─────┼─────┼────┤
│Mazimechopes │1.0    │0     │-     │-     │-     │-    │
├───────┼─────┼─────┼─────┼─────┼─────┼────┤
│Incomati   │267.3   │94.5   │-     │-     │-     │-    │
├───────┼─────┼─────┼─────┼─────┼─────┼────┤
│合计     │280.3   │98.6   │669.6   │593.6   │176.0   │174.9  │
└───────┴─────┴─────┴─────┴─────┴─────┴────┘

(5)除其他需由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指定外,水流情势的监测站应是下列各站点:
Diepgezet (南非与斯威士兰交界处)
Mananga(GS-30)
Matsamo(GS-34)
Driekoppies 规出流处(XIH049)
Komatipoort(X2H036)
Machatufne(E-30)
Corumana项出流处
Manhica(E-28)
第三条 马普托水道
(1)马普托河流域面积为29970km2,由下列汇水区构成:
Lusushwana        1390km2
Mpuluzi          1870km2
Usuthu          5970km2
Ngwempisi         3570km2
Mkhondvo         3890km2
Ngwavuma         2130km2
Pongola          9580km2
Maputo          1570km2
(2)各汇水区对马普托河水道河口处年平均天然总净径流量(在自然伏态下无任何水土利用影响并考虑河道损失的年平均径流量)(年均径流量)3800百万立方米的补给量估算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立方米
┌─────────┬─────────────────────────────┐
│汇水区      │对年均径流量的补给量                   │
│         ├───────┬──────┬───────┬──────┤
│         │莫桑比克   │南非    │斯威士兰   │合计    │
├─────────┼───────┼──────┼───────┼──────┤
│Lusushwana    │-       │80     │340      │420     │
├─────────┼───────┼──────┼───────┼──────┤
│Mpuluzi      │-       │220     │40      │260     │
├─────────┼───────┼──────┼───────┼──────┤
│Usuthu      │5       │100     │505      │610     │
├─────────┼───────┼──────┼───────┼──────┤
│Ngwempisi     │-       │290     │210      │500     │
├─────────┼───────┼──────┼───────┼──────┤
│Mkhondvo     │-       │370     │200      │570     │
├─────────┼───────┼──────┼───────┼──────┤
│Ngwavuma     │-       │20     │160      │180     │
├─────────┼───────┼──────┼───────┼──────┤
│Pongola      │-       │1100    │60      │1160    │
├─────────┼───────┼──────┼───────┼──────┤
│Maputo      │100      │-      │-       │100     │
├─────────┼───────┼──────┼───────┼──────┤
│合计       │105      │2180    │1515     │3800    │
└─────────┴───────┴──────┴───────┴──────┘

(3)马普托河流域内依其在低流量期取水的优先秩序按1995年已开发的灌溉面积分为1级和2级,其估算情况列于下表。1级灌区将比2级灌区有更高的供水保证。年内低流量期在考虑减少对1级灌区供水之前,2级灌区将首先减少甚至完全停止其河流取水和引水。
单位:公顷
┌───────┬─────────────────────────────────┐
│汇水区    │灌溉发展情况                           │
│       ├──────┬──────┬─────────────┬─────┤
│       │莫桑比克(1 │南非(1级) │斯威士兰         │合计   │
│       │级)    │      │             │     │
│       │      │      ├──────┬──────┤     │
│       │      │      │(1级)   │(2级)   │     │
├───────┼──────┼──────┼──────┼──────┼─────┤
│Lusushwana  │-      │10     │1343    │0      │1353   │
├───────┼──────┼──────┼──────┼──────┼─────┤
│Mpuluzi    │-      │110     │0      │0      │110    │
├───────┼──────┼──────┼──────┼──────┼─────┤
│Usuthu    │0      │0      │15390    │6877    │22267   │
├───────┼──────┼──────┼──────┼──────┼─────┤
│Ngwempisi   │-      │640     │344     │227     │1211   │
├───────┼──────┼──────┼──────┼──────┼─────┤
│Mkhondvo   │-      │1850    │636     │-      │2486   │
├───────┼──────┼──────┼──────┼──────┼─────┤
│Ngwavuma   │-      │100     │2846    │2032    │4978   │
├───────┼──────┼──────┼──────┼──────┼─────┤
│Pongola    │-      │22730    │538     │-      │23268   │
├───────┼──────┼──────┼──────┼──────┼─────┤
│Maputo    │6000    │-      │-      │-      │6000   │
├───────┼──────┼──────┼──────┼──────┼─────┤
│合计     │6000    │25440    │21097    │9136    │61673   │
└───────┴──────┴──────┴──────┴──────┴─────┘

(4)马普托河流域至1995年已开发的灌溉面积的年平均灌溉需水量估算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立方米/年
┌───────┬─────────────────────────────────┐
│流域     │灌溉需水量                            │
│       ├──────┬──────┬─────────────┬─────┤
│       │莫桑比克(1 │南非(1级) │斯威士兰         │合计   │
│       │级)    │      │             │     │
│       │      │      ├──────┬──────┤     │
│       │      │      │(1级)   │(2级)   │     │
├───────┼──────┼──────┼──────┼──────┼─────┤
│Lusushwana  │-      │0.2     │12.7    │0.0     │12.9   │
├───────┼──────┼──────┼──────┼──────┼─────┤
│Mpuluzi    │-      │0.8     │0.0     │0.0     │0.8    │
├───────┼──────┼──────┼──────┼──────┼─────┤
│Usuthu    │0      │0      │197.3    │87.9    │285.2   │
├───────┼──────┼──────┼──────┼──────┼─────┤
│Ngwempisi   │-      │4.8     │2.6     │1.7     │9.1    │
├───────┼──────┼──────┼──────┼──────┼─────┤
│Mkhondvo   │-      │13.9    │4.8     │0.0     │18.7   │
├───────┼──────┼──────┼──────┼──────┼─────┤
│Ngwavuma   │-      │1.3     │34.2    │24.4    │59.9   │
├───────┼──────┼──────┼──────┼──────┼─────┤
│Pongola    │-      │256.9    │6.4     │0.0     │263.3   │
├───────┼──────┼──────┼──────┼──────┼─────┤
│Maputo    │60.0    │-      │      │      │60.0   │
├───────┼──────┼──────┼──────┼──────┼─────┤
│合计     │60.0    │277.9    │258.0    │114.0    │709.9   │
└───────┴──────┴──────┴──────┴──────┴─────┘

(5)除其他需由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指定外,水流情势的监测站应是下列各站点:
Lusushwana(GS 33)
Usuthu(GS 23)
Usuthu(GS 31)
Ngwempisi(GS 21)
Hlelo(GS 22)
Mkhondvo(GS 25)
Ndlotane(GS 39)
Big Bend(GS 16)
Pongolapoort坝出水处(W4H013)
Madubula(E-6)
Salamanga(E-4)
第四条 茵科马蒂水道的利用
(1)根据茵科马蒂水道现状可用水量的估算,除那些作为临时使用和会引起茵科马蒂水道流量减少的造林用水之外,缔约方就以下用水达成一致:
(a)莫桑比克共和国:
最优先供水:19百万立方米/年;
(保留量:87.6百万立方米/年);
灌溉供水:280百万立方米/年;
造林:面积25000公顷;
径流减少量25百万立方米/年。
额外保留的每年87.6百万立方米的用水量拟用于马普托市,并取自茵科马蒂水道进一步开发的总可用水量。马普托水道保留同样的水量以备更广泛地利用选择。满足马普托市和大马普托市政区不断增加需水的最终细节和选择决定将视进一步的研究情况确定。这些事项将在遵守第(7)款的规定后按本协定第16条的规定由缔约方作为本附件的一项修正案予以记录。
(b)南非共和国:
最优先供水:336.6百万立方米/年;
灌溉供水:786百万立方米/年;
造林:面积364975公顷;
径流减少量475百万立方米/年。
(c)斯威士兰王国:
最优先供水:22百万立方米/年;
灌溉供水:261百万立方米/年;
造林:面积32442公顷;
径流减少量46百万立方米/年。
最高优先供水包括缔约方家庭、牲畜和工业用水需求并在符合第(5)款规定的河流中得以满足。
允许缔约方在必要时以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认可的转换因子将部分其协议的灌溉使用转换为最高优先使用。
(2)莫桑比克在 Incomati,Sabie,Massintonto,Uanetse和Mazimechopes各河流汇水区的用水不应超过下列:
(a)Sabie河汇河口上游的茵科马蒂河汇水区:
最优先供水:1.1百万立方米/年;
(保留量:87.6百万立方米/年);
灌溉供水:29百万立方米/年;
造林:面积零;
径流减少量零。
额外保留的每年87.6百万立方米的用水量拟用于马普托市,并取自茵科马蒂水道进一步开发的总可用水量。马普托水道保留同样的水量以备更广泛地利用选择。满足马普托市和大马普托市政区不断增加需水的最终细节和选择决定将视进一步的研究情况确定。这些事项将在遵守第(7)款的规定后按本协定第16条的规定由缔约方作为本附件的一项修正案予以记录。
(b)茵科马蒂河在Sabie河汇河口下游的集水区:
最优先供水:15.6百万立方米/年;
灌溉供水:239百万立方米/年;
造林:面积25000公顷;
径流减少量25百万立方米/年。
(c)Sabie河汇水区:
最优先供水:0.5百万立方米/年;
灌溉供水:12.0百万立方米/年;
造林:面积零;
径流减少量零。
(d)Massintonto 河汇水区:
最优先供水:0.7百万立方米/年;
灌溉供水:零;
造林:面积零;
径流减少量零。
(e)Massintonto 河汇水区:
最优先供水:0.6百万立方米/年;
灌溉供水:零;
造林:面积零;
径流减少量零。
(f)Massintonto 河汇水区:
最优先供水:0.5百万立方米/年;
灌溉供水:零;
造林:面积零;
径流减少量零。
(3)南非在 Komati, Crocodile, Sabie, Massintonto 和 Uanetse 各河流汇水区的用水不应超过下列:
(a)Komati河汇水区:
最优先供水:183百万立方米/年;
灌溉供水:381百万立方米/年;
造林:面积90023公顷;
径流减少量99百万立方米/年。
(b)Crocodile 河汇水区:
最优先供水:73百万立方米/年;
灌溉供水:307百万立方米/年;
造林:面积199715公顷;
径流减少量247百万立方米/年。
(c)Sabie河汇水区:
最优先供水:80百万立方米/年;
灌溉供水:98百万立方米/年;
造林:面积75027公顷;
径流减少量129百万立方米/年。
(d)Massintonto 河汇水区:
最优先供水:0.3百万立方米/年;
灌溉供水:零;
造林:面积零;
径流减少量零。
(e)Uanetse河汇水区:
最优先供水:0.3百万立方米/年;
灌溉供水:零;
造林:面积零;
径流减少量零。
(4)斯威士兰在Komati河汇水区的用水不应超过下列:
(a)Massintonto 河汇水区:
最优先供水:22百万立方米/年;
灌溉供水:261百万立方米/年;
造林:面积32442公顷;
径流减少量46百万立方米/年。
(5)当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确定出现干旱情况以及按第(1)、(2)、(3)和(4)项赋予缔约方的用水必须减少时,应首先减少灌溉用水。随后将仅在极端干旱的情况下按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的决定减少最高优先使用和用于河流与河口生态系统水量。
(6)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应不时地审查现有水坝的运行规则。缔约方在其领土内对水坝制定的运行规则应保证供给茵科马蒂河流域内河道损失量和按实际土地利用情况给各部门的协议分水量。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应通过构成部分运行规则的减少水量的标则。这些规则应考虑可用水量和第(1)、(2)、(3)与(4)项规定的需水以及第1条确定的标准和对最优先和灌溉用水户限制的可接受性与河流及河口生态系统对减少供水的耐受性。输水损失和其他回归水量也应予以适当考虑。
(7)莫桑比克应进一步开展包括考虑任何将来跨界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研究,由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批准后确定马普托市的需水和现有水源的供水能力。莫桑比克应按《议定书》第4条第(1)款规定的程序以及本协定第13条的规定通过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通告缔约方其研究结果,以便使缔约方在各自领土内进行同样的评估以及为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向缔约方提出第(1)与(2)项中所述并需在各项中确认的水量保留量的建议。
第五条 茵科马蒂和水道生态系统需水
(1)缔约方承认需要在茵科马蒂水道各个关键地点保持临时河道内流量以维持包括茵科马蒂河河口在内的水道生态。
(2)符合第(5)与(6)项所述运行规则的实际河流最小流量应由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在第(3)款给定的目标流量的评估之后在第(3)款指定的关键地点确定。上述河流流量应由缔约方予以保持,除非实际的气象与水流情况比先前在茵科马蒂河流域记录的情况更差,在此种情形下修正的短期流量应得到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的同意。
(3)维持包括茵科马蒂河河口的水道生态的关键地点与要保持的目标流量如下表所示:
┌──────┬────────┬──────────────────────┐
│河流    │关键地点    │临时河道内的目标流量            │
│      │        ├───────────┬──────────┤
│      │        │平均(百万立方米/年) │最小(立方米/秒)  │
├──────┼────────┼───────────┼──────────┤
│Sabie    │Lower Sabie   │200          │0.6         │
│      ├────────┼───────────┼──────────┤
│      │Incomati River │200          │0.6         │
├──────┼────────┼───────────┼──────────┤
│Crocodile  │Tenbosch    │245          │1.2         │
├──────┼────────┼───────────┼──────────┤
│Komati   │Diepgezet    │190          │0.6         │
│      ├────────┼───────────┼──────────┤
│      │Mananga     │200          │0.9         │
│      ├────────┼───────────┼──────────┤
│      │Lebombo     │42          │1.0         │
├──────┼────────┼───────────┼──────────┤
│Incomati  │Ressano Garcia │290          │2.6         │
│      ├────────┼───────────┼──────────┤
│      │Sabie      │290          │2.6         │
│      ├────────┼───────────┼──────────┤
│      │Marracuene   │450          │3.0         │
└──────┴────────┴───────────┴──────────┘

第六条 马普托水道的利用
(1)根据马普托水道的过去用水和现状可用水量的估计值,除那些作为临时使用和会引起马普托水道流量减少的造林用水之外,缔约方就以下用水达成一致:
(a)莫桑比克共和国:
最优先供水:6.0百万立方米/年;
(保留量:87.6百万立方米/年);
灌溉供水:1级60百万立方米/年;
造林:面积零;
径流减少量零。
额外保留的每年87.6百万立方米的用水量拟用于马普托市,并取自马普托水道进一步开发的总可用水量。茵科马蒂水道保留同样的水量以备更广泛地利用选择。满足马普托市和大马普托市政区不断增加需水的最终细节和选择决定将视进一步的研究情况确定。这些事项将在遵守第(7)款的规定后按本协定第16条的规定由缔约方作为本附件的一项修正案予以记录。
(b)南非共和国:
最优先供水:242百万立方米/年;
灌溉供水:1级538百万立方米/年;
造林:面积284600公顷;
径流减少量198百万立方米/年。
(c)斯威士兰共和国:
最优先供水:44百万立方米/年;
灌溉供水:1级413百万立方米/年;
2级114百万立方米/年;
造林:面积97300公顷;
径流减少量82百万立方米/年。
每年413百万立方米的1级灌溉用水包含给下Usuthu小农户灌溉工程每年155百万立方米的水量。
最高优先供水包括缔约方家庭、牲畜和工业用水需求并在符合第(5)款规定的河流中得以满足。
允许缔约方在必要时以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认可的转换因子将部分其协议的灌溉使用转换为最高优先使用。
(2)南非在 Pongola,Ngwavuma,Mkhondvo,Ngwempisi,Usuthu,Mpuluzi和Lusushwana各河流汇水区的用水不应超过下列:
(a)Pongola河汇水区:
最优先供水:18百万立方米/年;
灌溉供水:1级517百万立方米/年;
造林:面积65000公顷;
径流减少量46百万立方米/年。
(b)Ngwavuma河汇水区:
最优先供水:2百万立方米/年;
灌溉供水:1级1.3百万立方米/年;
造林:面积零;
径流减少量零。
(c)Mkhondvo河汇水区:
最优先供水:117百万立方米/年;
灌溉供水:1级13.9百万立方米/年;
造林:面积57000公顷;
径流减少量42百万立方米/年。
(d)Ngwempisi 河汇水区:
最优先供水:60百万立方米/年;
灌溉供水:1级4.8百万立方米/年;
造林:面积82400公顷;
径流减少量52百万立方米/年。
(e)Usuthu河汇水区:
最优先供水:38百万立方米/年;
灌溉供水:零;
造林:面积21800公顷;
径流减少量14百万立方米/年。
(f)Mpuluzi河汇水区:
最优先供水:6百万立方米/年;
灌溉供水:1级0.8百万立方米/年;
造林:面积50700公顷;
径流减少量37百万立方米/年。
(g)Lusushwana 河汇水区:
最优先供水:1百万立方米/年;
灌溉供水:1级0.2百万立方米/年;
造林:面积7700公顷;
径流减少量7百万立方米/年。
(3)斯威士兰在Pongola, Ngwavuma和Usuthu河流域的用水不应超过下列:
(a)Pongola河汇水区:
最优先供水:2.0百万立方米/年;
灌溉供水:1级6.4百万立方米/年;
造林:面积1000公顷;
径流减少量0.5百万立方米/年。
(b)Ngwavuma河汇水区:
最优先供水:2.6百万立方米/年;
灌溉供水:1级34.2百万立方米/年;
2级24.4百万立方米/年;
造林:面积3700公顷;
径流减少量1.5百万立方米/年。
(c)Usuthu河汇水区:
最优先供水:39.4百万立方米/年;
灌溉供水:1级372.4百万立方米/年;
2级89.6百万立方米/年;
造林:面积92600公顷;
径流减少量80百万立方米/年。
(4)莫桑比克在马普托河汇水区的用水不应超过下列:
马普托河汇水区:
最优先供水:6.0百万立方米/年;
(保留量:87.6百万立方米/年);
灌溉供水:1级60百万立方米/年;
造林:面积零;
径流减少量零。
额外保留的每年87.6百万立方米的用水量拟用于马普托市,并取自马普托水道进一步开发的总可用水量。茵科马蒂水道保留同样的水量以备更广泛地利用选择。满足马普托市和大马普托市政区不断增加需水的最终细节和选择决定将视进一步的研究情况确定。这些事项将在遵守第(7)款的规定后按本协定第16条的规定由缔约方作为本附件的一项修正案予以记录。
(5)当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确定出现干旱情况以及按第(1)、(2)、(3)和(4)项赋予缔约方的用水必须减少时,应首先减少2级灌溉面积的引用水量,其后必要时将减少1级灌溉面积的引用水量,但仅在2级灌溉面积的全部引用水量被减完后。随后将仅在极端干旱的情况下按常设三方技术委员会的决定减少最高优先使用和用于河流与河口生态系统水量。
(6)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应不时地审查现有水坝的运行规则。缔约方在其领土内对水坝制定的运行规则应保证供给马普托河流域内河道损失量和按实际土地利用情况给各部门的协议分水量。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应通过构成部分运行规则的减少水量的标则。这些规则应考虑可用水量和第(1)、(2)、(3)与(4)项规定的需水以及第1条确定的标准和对最优先及灌溉用水户限制的可接受性与河流与河口生态系统对减少供水的耐受性。输水损失与渗漏和其他回归水量也应予以适当考虑。
(7)莫桑比克应进一步开展包括考虑任何将来跨界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研究,由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批准后确定马普托市的需水和现有水源的供水能力。莫桑比克应按《议定书》第4条第(1)款规定的程序以及本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通过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通告缔约方其研究结果,以便使缔约方在各自领土内进行同样的评估以及为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向缔约方提出第(1)与(2)项中所述并需在各项中确认的水量保留量的建议。
(8)每年155百万立方米的用水已包含在1级灌溉并拟用于下Usuthu 小农户灌溉工程,如缔约方同意,细节将由斯威士兰最终确定。
第七条 马普托河水道生态系统需水
(1)缔约方承认需要在马普托河水道各个关键地点保持临时河道内流量以维持包括马普托河河口在内的水道生态。
(2)符合第(5)与(6)项所述运行规则的实际河流最小流量应由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在第(3)款给定的目标流量的评估之后在第(3)款指定的关键地点确定。上述河流流量应由缔约方予以保持,除非实际的气象与水流情况比先前在马普托河流域记录的情况更差,在此种情形下修正的短期流量应得到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的同意。
(3)维持包括马普托河河口的水道生态的关键地点与要保持的目标流量如下所示:
┌──────┬─────────┬─────────────────────┐
│河流    │关键地点     │临时河道内的目标流量           │
│      │         ├───────────┬─────────┤
│      │         │平均(百万立方米/年) │最小(立方米/秒) │
├──────┼─────────┼───────────┼─────────┤
│Maputo   │Salamanga(E-4) │840          │2.7        │
├──────┼─────────┼───────────┼─────────┤
│Pongola   │Ndumo       │300          │0.8        │
├──────┼─────────┼───────────┼─────────┤
│Ngwavuma  │At the border   │50          │0.1        │
├──────┼─────────┼───────────┼─────────┤
│Mkhondvo  │GS 25       │35          │0.1        │
├──────┼─────────┼───────────┼─────────┤
│Hlelo    │GS 22       │35          │0.1        │
├──────┼─────────┼───────────┼─────────┤
│Ngwempisi  │GS 21       │30          │0.1        │
├──────┼─────────┼───────────┼─────────┤
│Usuthu   │GS 23       │20          │0.1        │
│      ├─────────┼───────────┼─────────┤
│      │Big Bend(GS 16) │520          │1.7        │
├──────┼─────────┼───────────┼─────────┤
│Mpuluzi   │Dumbarton     │65          │0.1        │
├──────┼─────────┼───────────┼─────────┤
│Lusushwana │GS 33       │35          │0.1        │
└──────┴─────────┴───────────┴─────────┘

第八条 水量节约
任一缔约方都可以由一个特定的行业使用由于更好的管理办法或其他包括水价政策在内的节水措施所引起的协议用水的减少量,若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得到相应通知以后,还可用于其领土之内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水电
任一缔约方可以利用本领土内的水在已建水电设施、本协定生效时在建水电设施以及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已批准运行规则之后的拟建水电设施进行水力发电。
第十条 最后规定
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应对有关水流情势问题、水坝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影响问题及为维护生态系统所规定的最小流量所产生的问题进行评估。任何受到影响的缔约方应向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通告问题,以便考虑和采取措施确定符合本协定第9条第(3)款规定的一般标准的临时或修订的水流情势。
附件二

参考工程

第一条 确定准则
(1)缔约方对家庭、牲畜和工业使用,以及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认可的生态需水予以最高优先供水。
(2)缔约方尤其认识到增大马普托市的供水对莫桑比克具有战略重要性。
(3)缔约方认识到本附件中的工程属于:
(a)缔约方拟于2010年以前开建,但在本协定生效之前尚未实施的;
(b)由一个或更多缔约方先前已经确定和研究准备未来实施的。
(4)这些工程分为:
(a)水的利用工程;
(b)水资源开发工程。
缔约方认识到研究与制定结构性和非结构性措施对增加附件一中许可的可用水量有益。
(5)仅凭一个工程被列入本附件的原因,不会免除该缔约方遵守本协定规定。
(6)如果在茵科马蒂和马普托水道通过结构性和非结构性措施使可用水量增加,在考虑水量分配,缔约方应予以第(1)款所指的用水优先权,并考虑缔约方对茵科马蒂和马普托水道水资源的公平合理利用。
(7)任一缔约方可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开发未列入本附件的任何其他工程。
第二条 莫桑比克参考工程
(1)茵科马蒂河流域拟建下列水土利用工程:
(a)通过修建Corumana水坝并增大其蓄水能力获得额外供水量增加沿Sabie河和茵科马蒂河的灌溉。
(b)通过Moamba主体水坝获得额外供水量增加沿Sabie河和茵科马蒂河的灌溉。
(c)通过Moamba主体水坝获得额外水量增大马普托市的供水量。
(2)马普托河流域拟建下列水土利用工程:
(a)通过Catuana河道外水库获得额外水量增大马普托市的供水量。
(b)通过Catuana河道外水库获得额外可用水量增加Catuana附近沿马普托河的灌溉面积约8000公顷。
(c)通过Catuana河道外水库获得额外水量向Ponta Dobela及有关活动供水。
(d)通过Salamanga河道外水库获得额外可用水量增加Salamanga附近沿马普托河灌溉面积约8000公顷。
(3)茵科马蒂河流域拟建下列水资源开发工程:
(a)过安装溢流堰顶闸门建成并增大Sabie河Corumana水坝的蓄水能力。
(b)在茵科马蒂河修建Moamba主坝。
(4)马普托河流域拟建下列水资源开发工程:
(a)在马普托河汇水区修建Catuana河道外水库。
(b)在马普托河汇水区修建Salamanga河道外水库。
第三条 南非参考工程
(1)茵科马蒂河流域拟建下列水土利用工程:
(a)通过Tonga顼获得额外供水量增加Komati河汇水区的灌溉。
(b)通过斯威士兰境内的Silingana坝获得可用水量增加科马蒂河汇水区的灌溉。
(c)通过斯威士兰境内的Ngonini坝获得额外供水量增加Komati河汇水区的灌溉。
(d)通过Mountain View坝获得额外供水量增大Crocodile河汇水区的灌溉。
(e)通过Inyaka坝获得的水量扩大Sabie河汇水区生活供水网。
(2)茵科马蒂河流域拟建下列水资源开发工程
(a)加高Komati河的Vygeboom项,增加向Vygeboom项的引水或修建一座新水坝,如Roekenhoutrand坝。
(b)作为与斯威士兰的共建工程在Komati河修建Tonga坝。
(3)在Kaap河修建Mountain View现。
(a)在Mutlumuvi河修建新森林(NewForest)项。
(b)在Crocodile河修建Maroela堰。
第四条 斯威士兰参考工程
(1)茵科马蒂河流域拟建下列水土利用工程:
(a)通过南非的Tonga坝获得可用水量由Maguga坝供水增加Komati河汇水区的灌溉。
(b)通过Silingane坝获得可用供水量增加Komati河汇水区的灌溉。
(c)通过Ngonini坝获得可用供水量增加Komati河汇水区的灌溉。
(2)马普托河流域拟建下列水土利用工程:
(a)每年利用Usuthu河的Bulungapoort引水工程和Lubovane河道外水库获得额外水量155百万立方米增加位于下Usuthu小农户灌溉工程的Usuthu河汇水区的灌溉。
(b)将小农户灌溉计划发展至500公顷,其中已开发了175公顷,并由Mhlatuzane河的拟建水库供水。
(c)将小农户灌溉计划发展至800公顷,并由Lusushwana河的拟建新水坝供水。
(d)由Mahamba峡谷坝供水增加Mkhondvo河汇水区的灌溉。
(3)茵科马蒂河流域拟建下列水资源开发工程:
(a)作为与南非的合建工程在Komati河建设Silingane水坝。
(b)作为与南非的合建工程在Komati河建设Ngonini水项。
(4)马普托河流域拟建下列水资源开发工程:
(a)修建Usuthu河的Bulungapoort引水工程和Lubovane河道外水库,工程已获莫桑比克与南非的支持。
(b)在Mhlatuzane河修建一座库容为12百万立方米的新水顼。
(c)在Lusushwana河修建一座库容为16百万立方米的新水顼。
(d)在Mkhondvo河修建Mahamba峡谷项。
附件三

跨界影响

本协定第13条第(1)款所指的项目与活动如下所示:
(a)对水质与水量有重大影响的能源生产或采矿活动的工业设施;
(b)石油或化学品输送管道;
(c)储存危险品的装置(设施);
(d)库容超过250000立方米的河流水量调节和蓄水水库;
(e)位于界河或其支流长度超过500米的河流整治与河床渠化;
(f)不论其使用或意图,当最小有效耗水超过每秒110升,及任何水量超过每年3.5百万立方米的向其他流域输水;
(g)不论其使用或意图水量超过每年3.5百万立方米地下水抽水设施;
(h)水量超过每年3.5百万立方米地下水含水层人工补水设施;
(i)超过相当于1000个居民容量的污水处理厂;
(j)超过相当于1000个居民污水量的城市、工业、养牛业或其他来源的废水排放;
(k)引起水环境中跨界水温变化超过3℃的用水;
(1)影响面积超过500公顷并可能增加沉积或增大洪峰或减少河流流量的森林采伐和造林工程。
附件四

双边和三边协定

缔约方已考虑了下面列出的现有双边和三边协定,不排除非列出但适用的其他协定。如果任何缔约方意识到有现有协定未被列出,该缔约方应立即通告其他缔约方。
1.1964年10月13日订于里斯本的《南非共和国政府与葡萄牙共和国政府有关共同利益河流和归纳那河流计划的协定》。
2.1983年2月17日订于比勒陀利亚的《南非共和国政府、斯威士兰王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有关建立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的协定》。
3.1991年2月15日订于Piggs Peak的《主管水务部长三方部长级会议达成的协定》。
4.1992年3月13日订于姆巴巴纳的《南非共和国政府和斯威士兰王国政府间有关茵科马蒂流域水资源开发与利用的条约》。
5.1992年3月13日订于姆巴巴纳的《南非共和国政府和斯威士兰王国政府间有关水联合委员会违立与职能的条约》。
6.1996年7月26日订于马普托的《南非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间有关水联合委员会建立与职能的协定》。
7.1992年3月13日订于姆巴巴纳的《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和斯威士兰王国政府间有关水联合委员会建立与职能的协定》。
附件五

制定水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协定的时间表

(1)综合协定应以茵科马蒂河水道和马普托河水道的用水及水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研究以及该资源目前的和预期未来的利用与开发为基础制定。
(2)综合协定的最终定案依赖于上述各项研究的完成和缔约方的政治意愿。
(3)茵科马蒂流域联合研究(JIBS)第二阶段已完成,并可为起草综合水资源开发与用水协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然而,还需进一步的工作以便使研究反映现在的情况,并获得一个共同整体的方法和提供最新的知识。
(4)马普托流域的详细研究即将启动,但是该项研究将需要一定时间完成,且随后将开展水资源和用水的详细研究。
(5)完成茵科马蒂水道和马普托水道综合协定的计划不同。
(6)以下是缔结茵科马蒂河水道综合协定的计划:
2001年7月:完成茵科马蒂流域联合研究报告草稿。
2001年10月:由缔约方对茵科马蒂流域联合研究报告草稿进行技术评价。
2002年5月:最终完成茵科马蒂流域联合研究报告并由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通过。
2003年1月: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准备和签署总结需茵科马蒂河水道综合协定的技术与制度要求。
2005年1月:结束并通过确定河流系统与河口生态需水的研究以及协调需水与供水的可行性研究。
2005年1月:法律小组完成茵科马蒂河水道综合协定的文本。
2005年7月:缔约方签署茵科马蒂河水道综合协定。
2006年1月:缔约方批准茵科马蒂河水道综合协定。
(7)以下是缔结马普托河水道综合协定的计划:
2002年9月:开始马普托流域详细研究。
2003年9月:完成马普托流域详细研究。
2004年1月:开始马普托流域水资源研究。
2005年7月:完成马普托流域水资源研究报告草案。
2006年1月:由缔约方对马普托流域联合研究报告草案进行技术评价。
2006年8月:最终完成马普托流域联合研究报告并由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通过。
2007年4月:三方常设技术委员会准备和签署总结需马普托河水道综合协定的技术与制度要求。
2009年2月:结束并通过确定河流系统与河口生态需水的研究以及协调需水与供水的可行性研究。
2009年2月:法律小组完成马普托河水道综合协定的文本。
2009年8月:缔约方签署马普托河水道综合协定。
2010年2月:缔约方批准马普托河水道综合协定。

用户评分: 0 / 5

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

中国和坦桑尼亚、赞比亚关于姆绍勒瓦至基达杜
十七公里铁路联络线、康哥洛石场、姆奴加石场和
坦赞铁路局线路大修基建队设备问题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9月18日
生效日期1975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就姆绍勒瓦至基达杜十七公里铁路联络线、康哥洛石场、姆奴加石场和坦赞铁路局线路大修基建队设备的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将下列工程和设备,作价移交给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一、姆绍勒瓦至基达杜十七公里铁路联络线,包括通信线路和基达杜两股换装线;
二、坦桑尼亚康哥洛石场的设备和赞比亚姆奴加石场的设备(均包括铁路专用线),各按年产五万立方米道碴的规模配置;
三、从坦赞铁路现有施工设备中调配给坦赞铁路局线路大修基建队的机械设备一百九十台(见附件)。
第二条 上述工程和设备经折旧后的总金额为人民币七百一十五万元。其中,坦桑尼亚政府负担人民币三百五十七万五千元;赞比亚政府负担人民币三百五十七万五千元。
第三条 上述坦桑尼亚政府负担的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一九七四年三月二十九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上述赞比亚政府负担的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一九七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第四条 由三国政府分别指定机构,办理上述工程和设备的交接事宜,并签订交接文件。
第五条 上述工程和设备办理交接后,由中国政府指定的机构,根据本议定书确定的金额,提出结算账单,通过三国银行办理结算。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三国政府履行完毕本议定书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九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三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坦   道
全 权 代 表               (签字)
方  毅           赞 比 亚 共 和 国 政 府
(签字)               全 权 代 表
穆 伦 加
(签字)

用户评分: 0 / 5

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不活动星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安提瓜和巴布达外交部、巴哈马国外交部、巴巴多斯外交外贸部、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外交部、牙买加外交外贸部、圣卢西亚外交和国际贸易部、苏里南共和国外交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外交部建立磋商机制的协议

(签订日期2000年1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中方”)和安提瓜和巴布达外交部、巴哈马国外交部、巴巴多斯外交外贸部、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外交部、牙买加外交外贸部、圣卢西亚外交和国际贸易部、苏里南共和国外交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加方”),意识到世界各国、各地区急需加强相互合作以促进人类在和平与公正的环境中向前发展;意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勒比国家均强烈希望进一步发展双边与地区间业已存在的友谊与合作;希望建立一个论坛,以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勒比国家进行更好的交流和磋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不影响继续通过正常外交渠道保持传统联系的情况下,将就国际问题、双边关系以及双方共同关心的其它事宜每两年举行一次磋商,以实现各自的目标,并协调双方经济、社会、文化和科学发展的有关活动。
通过磋商作出的决定应作为建议向各自政府呈交。

第二条

参加磋商的代表团由本协议签字国的外交部常秘或副部级官员率领。经双方同意,可举行外长级特别会议。磋商将在中国和本协议的加勒比签字国间轮流举行,其日期和议事日程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条

本协议应在其有效期内,向其它加勒比共同体国家开放签字。

第四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第五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签字国如欲退出本协议,应将其退出意愿书面通知协议其它各签字国。该通知自发出六十日后生效。

第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并自动延长五年。在本协议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未书面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有效期将自动顺延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议上签字,以资证明。
本协议于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在纽约签订,一式九份,每份均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安提瓜和巴布达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王英凡             帕特里克.艾伯特.刘易斯


巴哈马国外交部         巴巴多斯外交外贸部
代   表           代   表
安东尼.查尔斯.罗勒       琼.伊芳妮.克拉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外交部     牙买加外交外贸部
代   表           代   表
塞缪尔.鲁道夫.英萨纳利      梅格纳.帕特里厦.达兰特


圣卢西亚外交和国际贸易部    苏里南共和国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朱利安.罗伯特.亨特       萨布哈斯.钱德拉.曼格拉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外交部
代   表
乔治.W.麦肯齐

第 6 页,总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