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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宁夏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宣布,由宁夏红枸杞产业集团公司首创的《枸杞酿造干红标准》出台,成为全球第一部有关枸杞酿造干红的标准。中国标准研究院副院长邱月明表示,此标准有望上升为中国枸杞酿造干红的行业标准,目前,申报审批工作正在积极进行中。

 

来源:http://news.foodmate.net/2014/03/2598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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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稳妥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办〔2013〕32号),促进食品药品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先期组织编制了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等10项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现通过总局官网发布。

本次发布的10项标准,包括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基础术语(信息技术、药品、医疗器械部分)、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分类与编码规范、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总则、机构人员、药品、医疗器械部分)、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值域代码(总则、机构人员、药品、医疗器械部分)、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数据集元数据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数据共享与交换接口规范、食品药品监管应用支撑平台通用技术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数据库设计规范和食品药品监管软件开发过程规范。

 

来源:http://foodlaw.cn/lawhtml/gcdt/64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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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9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担责;赠品侵权商家须担责;网络交易平台明知侵权不作为责任“连坐”。这个司法解释旨在加大保护消费者权益力度,统一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该司法解释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明星代言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连带担责

   【司法解释规定】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背景】 明星代言了虚假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一直广受社会关注。201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改后法律就明确规定了虚假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此进一步予以明确。

   【解读】 最高法发言人孙军工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规定,《规定》在连带责任中,消费者既可以一并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请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其他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

赠品侵权

赠品有质量问题商家应赔偿

   【司法解释规定】 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孙军工解释称,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故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作了限定,即该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

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内容可认定无效

   【司法解释规定】 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背景】 现实中,一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霸王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解读】 孙军工认为,消费者与食品、药品的经营者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规定》遵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消费者可以据此请求人民法院认定“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知假买假

“知假买假”不影响维权

   【司法解释规定】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表示,“法院对于‘知假买假’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无论法学界还是审判实践中都存在不同认识。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支持了‘知假买假’的索赔,对于统一司法尺度、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对于所谓职业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知假买假’,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说,“职业打假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但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市场秩序上的问题。”

网络购物

交易平台知侵权不作为“连坐”

   【司法解释规定】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表示,商家入驻网络交易平台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场费,具备先行赔付的条件,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其应当承担责任。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明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放任自流,此种情况下则构成共同侵权。

惩罚赔偿

10倍赔偿不以受损害为前提

【司法解释规定】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张勇健表示,这意味着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来源:http://foodlaw.cn/lawhtml/gcdt/63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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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甘肃省出台了《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建立统一的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规定将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采集的相关信息进行录入、分析和整理,实现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和监管。《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则明确了甘肃省食用农产品的追溯范围、追溯环节、追溯方式,使农产品从标识上能够识别,从包装上能够辨认,从生产过程上能够查询,从质量安全上能够追溯,从责任主体上能够追究。

 

来源:http://foodlaw.cn/lawhtml/zdcx/64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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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禽屠宰HIMP的食品安全法规

肉类产业贸易出版物Meatingplace现出版了对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代理副部长Brian Ronholm的系列采访。此次采访重点集中于拟议的被称为HIMP( HACCP-based Inspection Model Program)的禽屠宰程序,即基于HACCP的检验模型项目。HIMP的实现将意味着从鸡肉中取出内脏的速度将从每分钟140只增加到175,从而某些美国农业部检查员将从检查职责中撤离而参与其他种类的安全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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