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适用产品危害性评价相关规定》部分修正案公告
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于2020年1月22日发布了关于《人体适用产品危害性评价相关规定》的部分修正案公告。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认为应当删除要求外部机构提交和补充资料的相关规定,删除所属机构食品药品安全评价院执行危害性评价的授权规定。
公告具体内容包括:1)删除要求外部机构提交和补充资料的相关规定。2)删除所属机构食品药品安全评价院执行危害性评价的授权规定。3)(试行日)本告示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时间:2020.1.22
来源:韩国食品医药安全处
新、旧条文对比图
现行规定 |
修正案 |
第十五条(外部机构评估危害请求等) ①对于消费者团体及学会等团体(以下称"请求团体")要求进行危害性评价的人体适用产品,食品药品安全处长可根据相关法令审议是否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可能。 ②食品药品安全处长为审议第一项内容,在必要时可以向请求团体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 可能发生危害或危害可能性相关客观证明材料。 2. 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适用的产品种类和危害因素检测水平。 3. 国际食品规格委员会等国际机构或境外监管现状及危害性评估结果。 4. 其他危害性评价所必需的资料。 ③食品药品安全处长进行危害性评价时,可以向请求团体要求补充必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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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外部机构评估危害请求等)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长可以根据相关法令,审议消费者团体及学会等团体要求进行危害性评价的人体适用产品,是否有可危害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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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授权 第二十条(授权) 食品药品安全处处长负责将有关下列各项事项的权限委任给食品药品安全评价院院长。 (省 略) 第二十一条(制定和运营详细指导方针) 食品药品安全评价院院长可以在不违反这一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和运营第二十条危害性评价相关详细指导方针。 第二十二条(省 略) |
<删 除> <删 除> 第二十条(制定和运营详细指导方针) 在不违反这一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和运营危害性评价相关详细指导方针。 第二十一条 (与现行第二十二条相同)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报告)(省 略) 第二十四条 (省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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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删 除> 第二十二条 (与现行第二十四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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